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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保护你—中国的“深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09:09 国际在线

  作者:刘效仁

  谁是当代中国反腐败的脊梁?我说,正是那些嫉恶如仇,义无反顾,“舍得一身剐,敢把贪官拉下马”的举报者。

  依据法律,广义的“证人”包括举报人、证人以及鉴定人。证人对于实现司法公正

举足轻重,须臾不可或缺。尤其是举报人,具有使反腐案件侦破少走弯路成本低的特点,且实名举报颇具有威慑力。在我国香港,之所以在“透明国际”组织公布的2006年度全球清廉指数排行榜上列第25位,仅居新加坡之后,名居亚洲第二,就得益于30多年来民众实名举报的比例从33%上升到71%。(12月13日《南方都市报》)

  然而,由于举报人与被举报官员之间力量对比十分悬殊,以至于屡屡受到打击追害,甚至反被构陷入狱。为此,郭光允入狱3年,周伟换来两年劳教,孟克非被判刑四年。最新的例证是,河北刘晓灵因举报被关进监狱792天,浙江省钟铁培也因举报遭受了3年零6个月的牢狱之灾。他们虽然最终赢得了胜利和公众的尊重,但委实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以至于有的人再也不愿做举报者了。(12月19日《中国青年报》)

  拿什么保护您,中国的深喉,民族的脊梁,时代的骄傲?“我国还没有一套系统的关于举报人和证人保护的法律或制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如是说。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作为现行《刑事诉讼法》中仅有的对证人保护的相关规定,却由于责任不明,谁都应该保护,实际上可能谁也没有保护,成了一句空洞的口号。特别是当证人申请保护时,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无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没有相关的机构去保护;至于证人的经济补偿、豁免权、特免权等许多证人的权利问题,目前都没有可操作的法律规定。(12月19日《中国青年报》)

  据介绍,国外的证人保护制度非常成熟,加拿大有《证人保护项目法》,澳大利亚有全国性的国家证人保护计划,德国有证人保护法,美国有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除了这些单独的立法以外,很多国家的诉讼法,有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联合国有一个“模范证人保护法案”,就是一种示范性的国际证人保护公约。除了这些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以外,很多国家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计划,美国、澳大利亚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我国之所以在证人保护方面存在法制缺漏,不能不说与传统的举报人、证人理念有关。很长时间内,我们把举报和作证作为一种光荣的义务,而没有设置与之对等的权利,即使也有一些权利亦被虚置。在传统的理念中,做一个好人,就必须嫉恶如仇,就应该本着对党对人民甚至对被举报人负责的态度,而不要怕穿小鞋,打击报复,甚至不怕坐牢。甚至有一段时间,检举揭发被广泛滥用,成了群众斗群众的最重途径。但缺乏对等权利的义务到底是跛脚的。特别是当下社会环境明显恶化,打击报复举报人和证人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而且,这种打击报复有的来自当事的自然人,也有的来自公检法司以及手握重权的官员等国家公务人员,后者的威胁有时比前者更“可怕”。

  在这种情下,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来构建证人保护制度,已成为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除了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身份等基本情况,举报机关不得泄密、失密,对泄密者从严查处、严厉惩处打击报复行为,直到追究刑事责任,还建议建立举报人的特殊保障制度,举报人因举报重大案件线索而遭受打击报复,存在危险的,有权获得特殊援助。国家应借鉴国外经验,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确立证人的法律地位,保护证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包括“隐姓埋名的生活”的权利。深圳宝安区检察院实施的《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即实施了侦查中的保护、起诉中保护和起诉后保护。对于因作证而将受到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除了保护证人的生命安全以外,将其财产和名誉及其近亲属一并列入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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