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活人如何被“公证”为死人的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09:16 华商网-华商报 |
■王学进 试想一下,当一个人得知自己早在7年前就被“公证”为死人时,其愤怒又当如何!魔术里大变活人的把戏,而今竟被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原四川省公证处)演绎为大变死人了。当事人就是成都市金堂县农民杨世和,他在1999年在办房子过户手续时,被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一位副主任尹显伟“公证”为死人。 别以为这桩荒乎其唐的公证案件系尹显伟疏忽造成,绝对不是。据调查是尹显伟接受了他人5000元的好处费,所以不惜以损害当事人杨世和的人格尊严为代价,肆意践踏公证机关的公信力。这是继“处女公证”、“嫖娼公证”之后爆出的又一桩奇案。 奇怪的是,当查明了事实真相后,有关部门对尹显伟只作出了停职3个月、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原来违纪公证的成本如此之低,低到连当初收受的5000元的一半都不要拿出!这就难怪违纪公证的事屡屡发生了。如此处理凸显了公证行业监督和约束的责任机制缺位,公证人员违法违纪的成本低廉。 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尴尬局面的呢?这不能不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这两部有关公证的最高法律只规定了对错误或不当的公证文书应当予以撤销,因公证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所收的公证费应退还当事人。而对于因错误公证或不当公证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如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显然,这样的规定对如何处理如尹显伟那样的不法公证员的权力寻租,未置一词。制订上述规则的人太善良了,他们不像鲁迅那样“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而立法者恰恰需要有这样的“恶意”。 正是因为有关公证法的不健全,导致责任追究机制的缺位,使得一些不法公证人员无视低廉的违法成本,甘心受利益驱动,做下有损公证公信力的案子。如要杜绝活人被“公证”为死人这类天方夜谭式的闹剧,首要就是应健全完善现行的公证法,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提高违法公证的成本。(相关报道见A17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