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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民政局败诉了,法治应当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09:31 浙江在线

  今年4月,全国首例民政局为流浪者维权案在南京高淳县法院开庭审理。时隔8个月,法院作出了判决:因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民政局起诉。尽管如此,高淳县民政局也成为全国第一个为流浪者维权的民政部门,起到了破冰示范作用。随后,全国不少法院都受理了类似的案件。(《现代快报》12月19日)

  法院驳回民政局起诉在法律上并无不当,这一点民政局的代理律师陈秋林也认可。

因为高淳县民政局与无名流浪汉之间存在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就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高淳县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因而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

  但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尽管法院的判决没有不当,但死去的无名流浪汉的合法权益却并没有得到维护,万一将来他的亲属出现,将不能得到任何赔偿;违法者也许受到刑事、行政处罚,但并没有进行经济上的赔偿,这对于今后类似的流浪汉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很不利的。因此,陈秋林律师才会感慨地说:“法律依据在意料之中,处理结果在意料之外。”因而,从民政局败诉案件中,更应当引起深思的,是如何通过司法和完善法律来更有力地保障流浪汉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权保护的进步。

  首例民政局为流浪者维权案,尽管包括民政局在内的许多人与单位明知提起诉讼可能法律依据不足,但民政局为什么要起诉,检察院也为何要专门支持起诉?那是他们相信“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罗尔斯语),他们希望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在法律存在空白的时候能积极探索,积极保护人权,促进法治和社会的进步。而且也有些法院作出了先例,如宜昌市救助管理站以原告的身份,替死去的流浪者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今年11月14日,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被告与流浪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这一案件尽管是以调解而不是以判决结案,但对于法院仍有借鉴意义。事实上,从法理和司法能动性上讲,在民事领域,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法院为保护人权,促进社会进步,完全可以运用民事法律基本原则来进行判案。今后,法院对于这类案件能否接受并作出公正判决,是在考验法院和法官的智慧。

  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要以此为契机,来促进法律的完善。为死去的无名流浪汉维护合法权益,既能维护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也能惩罚违法行为,更能促进民政部门全方位关心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立法上应当明确此类案件的诉权,也应当明确规定对于诉讼后的收益的管理,应当将流浪者所获得的赔偿归于流浪者本人或者其亲属,如果亲属没能找到,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应当放入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专门管理,用于公益事业。

  美国法学家庞德说,“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滞不前。”因此,首例民政局为流浪者维权案虽然败诉了,但我们必须在司法和立法上不断地探索和完善,以促进人权保护、法治的进步。如此,民政局的诉讼才能超越个案的本身,具有积极的法治和社会进步意义。


作者: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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