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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纳税申报明确 股票转让亏损按“零”申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09:51 武汉晚报

  据京华时报报道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根据《通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即为申报所得数额,如果盈亏相抵为负数的,则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举例来说,如果张先生2006年在股市赚了5万元,其他需要申报的收入为10万元,那么其年所得为15万元(5万+10万),根据规定就要自行申报个税;如果张先生其他需要申报

的收入为6万元,那么其年所得为11万元(5万+6万),则无须自行申报个税。相反,如果张先生2006年在股市亏损了5万元,其他需要申报的收入为13万元,那么其年所得按13万元计算(0+13万),须自行申报个税;但如果张先生其他需要申报的收入为6万元,那么其年所得按6万元计算(0+6万),无须自行申报个税。

  此外,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要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也就是说这种跨年收入,将被计算到取得这笔收入的当年。与此相类似,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举例来说,2006年孙先生与他人签订出租房屋3年的合同,一次性拿到了租金6万元,这6万元就全部视为2006年度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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