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同是替流浪汉索赔,结果何以不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09:59 大河网-大河报

  □孙瑞灼

  曾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的江苏高淳民政局替流浪汉索赔案,近日被南京高淳县法院驳回。法院认为民政局与无名流浪汉之间存在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就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高淳县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因而不能充当民事诉讼原告。(见12月19日《现代快报》)

  这条新闻让我感到吃惊和意外。据12月8日《海峡都市报》报道,一无名女子在车祸中被撞死,湖北麻城市民政局下属的救助站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代其向肇事司机及有关部门索赔18万余元。麻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无名死者获赔182385元。据7月23日《北京青年报》报道,湖南临湘市救助站代一名因车祸殒命的流浪汉打官司,临湘市人民法院支持救助站的诉讼请求,判令两名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计154656.77元。

  事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完全相同的案件事实,由不同的法院审理,竟出现了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这让我们难以相信,同时也使法律遭遇尴尬处境。按理说,我国所有的法院适用的都是中国的法律,同样的案件事实就应该有同样的判决结果,这样才能指导大众行为,确立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可“同案不同判”却以活生生的事实让市民心生疑惑,不知何去何从,最终将动摇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危害极大!

  在一个现代国度里,法律的统一适用象征着国家的精神统一,代表着一个有序治理的社会,意味着公平正义的实现。之所以出现“同案不同判”这种情况,主要是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立法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有些案例在法律没有明文和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只能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不同的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上可能存在差异,加之个人素质、能力的不同,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发生。

  在我看来,各地法院遇到这一类案件,都应当暂停案件的审理,马上报请最高立法机关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释,以明确法律规定,统一司法尺度,如此方可避免“同案不同判”事件的发生。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