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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案的悬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0:55 贵州都市报

  人们关注邱兴华一案,与其说是关注邱兴华的生死,倒不如说更关心类似的案子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

  残杀11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邱兴华,这个原本铁板钉钉被判处死刑的“杀人狂”,其最终命运可能不像人们预料的“一杀了之”那般简单。围绕其匪夷所思的杀人动机,中国的精神病专家、法学界权威与主审机关正陷入一场前所未有的“是否对其进

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争论之中(据12月18日《新闻晨报》)。

  此前,被誉为中国司法精神病学泰斗、华西医院博士生导师的刘协和教授约见媒体记者时称,就他目前掌握的情况分析,初步判断邱兴华患有“嫉妒妄想”,属于偏执型的精神分裂症的一种表现。

  刘教授认为,许多精神病人对自己的一般行为具有辨认能力,只是对危害行为缺乏辨认能力。如果照刘教授的解释,杀人之类的犯罪,几乎无一例外具有法盲或激情特征,彼时都或多或少存在“对危害行为缺乏辨认能力”,岂不都要归入精神病行列?如果按照这样的“学术思路”来进行司法意义上的鉴定,其程序正义所带来的,却不仅不会是实质正义,反而会给人带来更多的困惑。

  困惑之一,程序正义中的“程序”本身,是否足够科学?比如,谁能保证精神病鉴定不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手段?鉴定的过程、结果是否也需要必要的程序?换言之,谁来给“鉴定”做出鉴定?再比如,从权利对等的角度说,如果被告可以申请精神病鉴定,那么原告是否也可以另请专家,对杀人者进行精神病鉴定?如果双方各请专家的鉴定结果不一致时,法院又该怎么办?

  困惑之二,司法鉴定如果无法与现行法律有效对接,其意义不仅可能大打折扣,甚至还可能会为虎作伥。不错,我国《刑法》确实规定,精神病人不应承担疾病所造成危害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也并没有细化到精神病到了哪一个级别、严重到什么程度才不负法律责任,只是笼统地作了规定。但在现实中,间隔几个月的“事后鉴定”,能够准确回答法律的笼统界定吗?如果仅凭专家一个泛泛的“他有精神病”鉴定就可免罪,从而漏掉了病情并不严重、本该负有全部或部分法律责任的犯罪者,那对于被害者来说是不是太不公平了?

  人们关注邱兴华一案,与其说是关注邱兴华的生死,倒不如说更关心类似的案子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在现行法制环境下,笔者赞同在终审前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因为这事关一个人的权利。但是就个案来说,笔者对这个鉴定的意义持保留态度,更对鉴定结果的科学性以及鉴定能否带来司法公正,表示怀疑。因此,一个“程序正义”说起来很轻,但是其背后更复杂、更现实的问题,才是更应该令人关注的。作者:马龙生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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