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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国民待遇”就是官意大于法律与民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1:14 法制日报

  独家视角

  魏文彪

  为吸引投资,河南省沁阳市3年内出台了5个红头文件,其中规定,投资5000万以上或符合其他条件的外地客商可享受一系列优厚待遇。例如他们在本地开车违法不罚款、娱乐

场所消费不受查等12项优厚待遇。当地百姓习惯称这些规定为“超国民待遇”。(12月19日《南方日报》)

  河南沁阳授予部分外地客商的“超国民待遇”,显然是权力大于法律的产物。交通违法应该受到包括罚款在内的处罚是法律作出的规定;在必要时候对宾馆住宿与娱乐场所消费人员进行检查,也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管,同样是法律的要求,所以沁阳市根本无权超越法律规定,授予部分客商免受法律管辖的政策。因此像“超国民待遇”这样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红头文件”根本就是无效的,不应对职能部门及其他单位具有约束力。

  沁阳授予部分外地客商的“超国民待遇”,也是官意大于民意的产物。政府授予部分客商超越法律的免罚、免查权,具有法律意识的市民不会认可;像部分客商直系子女入学可自由择校、医院看病半价支付、风景区免收门票、配偶免费参观市政府组织的大型文体活动等规定,显然是以侵犯当地市民的平等权利及其实际利益为代价的,所以当地市民不会答应。更重要的是,部分客商既然被接纳为“沁阳市荣誉市民”,那么该否在这一称号上附着如此之多的特权,显然只有沁阳的广大市民才有决定权,因而沁阳市政府授予部分客商“超国民待遇”,是一种蔑视民意的举措,是“官主”而非民主的体现。

  沁阳授予部分客商的“超国民待遇”,还是经济指标高于社会和谐的狭隘发展观结出的畸胎。一个地方固然需要发展经济,但是发展经济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弃绝社会和谐;相反,社会和谐才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因而一切发展都须以维护社会和谐为指针。但是像沁阳市这样授予部分客商以特权,显然是在破坏公民自由与遵守法规之间的对立统一,显然是在破坏少数客商与大多数市民之间的和谐相处。像这样为求经济指标增长罔顾社会失谐的危险,即便获得经济增长的一枝独秀和经济指标的鹤立鸡群,也不可能会有和谐社会的到来与实现,甚至可能因为发展观的倾斜而离和谐社会渐行渐远。

  沁阳授予部分客商的“超国民待遇”,归根到底是官员个人仕途重于当地社会进步的产物。沁阳市有关官员所以超越法律规定,漠视民意,从根本上说是因为经济指标的增长能给他们带来个人仕途的通达,因而他们宁愿牺牲当地的民主法制建设,不惜将公民分为不平等的三六九等,泯灭市民的权利与自主意识。也就是说,在个人的仕途通达与地方的社会进步之间,一些官员义无反顾地选择了前者。这除了与当前官员政绩考核体系尚待完善有关外,一些官员拥有不受约束的权力,以至于可以按照自己的个人私利任意设计制度、出台政策才是根源。所以,诸如沁阳“超国民待遇”之类践踏法律与民意的地方政策要能得以杜绝,除建立健全监督机关与民众对于权力的制约机制,使权力只能在由民意与法律构建的“囚笼”中舞蹈外别无他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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