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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旁听检察官提讯犯罪嫌疑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1:14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王继然 “你可以提出申请,要求你的辩护人在场旁听检察官对你的提讯”,“作为该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你可以申请旁听对其进行的提讯”。这是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时必说的一句话。从去年开始,该院实施了《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让辩护律师在场旁听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案件承办检察官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在场旁听对犯罪嫌疑人的提讯。

  据介绍,北辰区检察院制定的这一《实施办法》规定,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均可向案件承办人提出书面申请,在案件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护律师在场旁听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情况;案件承办人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自行决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让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在场;是否同意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申请,由案件承办人根据案件情况自行决定。

  《实施办法》对辩护律师旁听检察官提讯犯罪嫌疑人也作了约束性的规定,如辩护律师在场旁听可以作记录;案件承办人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禁止辩护律师讯问和插话,辩护律师对案件承办人讯问有意见,应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后,向案件承办人或向检察院提出;案件承办人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就案件事实直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发问,但禁止辩护律师进行诱导性发问;事后,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供述内容发生变化的,辩护律师应将谈话笔录复印一份送交案件承办人。

  北辰区检察院负责人表示,允许辩护律师在场旁听讯问,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一项具体措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这种新的提讯方式,切实杜绝了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同时,也扩大了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空间;对公诉人来讲,强化了办案的证据意识,由过去重口供到重客观证据,同时促使办案人认真细致研究案件及其证据,从而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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