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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需真正实现良法之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1:14 法制日报

  热点聚焦

  翟继光

  最近一段时间,政府采购俨然成了新闻媒体关注的热点。导致其成为社会热点的一个原因无疑在于财政部数次成为政府采购案件的被告,并且已经被法院两次宣布败诉。当然

,财政部败诉并不代表财政部在政府采购中就有违法行为,财政部只是在发生了(或者可能发生了)政府采购违法行为之后没有尽到相应的监督和查处的职责,当事人无法直接起诉进行了违法行为的采购人,只能拿没有尽到监督和查处职责的财政部“开刀”。

  从相关新闻媒体的报道来看,这些政府采购的程序和结果都存在违法的问题,而采购人之所以会让那些不具有相关资格或者报价最高的供应商中标,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腐败。腐败是我国采取政府采购制度并且制定相应法律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政府采购法第1条明确将“促进廉政建设”作为本法的目的之一。而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中,以“促进廉政建设”为目的的只有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和政府采购法三部,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法所肩负的重任。

  国家通过立法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足见国家的目的是想通过法治来实现政府财政领域的阳光化。而法治的要素实际上就是两个:一是公正合理的法律,二是该法律得到切实的执行。从第一个要素来看,目前还不能认为我们制定了一个非常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法,该法在执行中所暴露出来的监督主体不明确、监督主体没有监督权威以及法律责任不明确等问题都说明我们还缺乏一个公正合理的法律,但毕竟我们已经有了一部法律,一部不太完善的法律如果能够得到切实执行实际上也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但现实是,我们的政府采购法并没有什么主体在执行,很多采购人根本未将其视为“法律”,它们所进行的政府采购只是“走过场”,当然,这背后的根本原因是没有主体监督,有监督主体也没什么权力,即使被查出问题,也没什么大不了的。正是这一系列问题使得部分采购人根本不把政府采购法当回事。前一段时间,审计中暴露的问题已经足可以说明这一点。

  现在的亮点是利益受损害的供应商不干了,它们要求监督主体出来监督和查处,在面对监督主体行政不作为时,它们又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起诉;而法院也没有畏惧高高在上的部级行政机关,依法判决其败诉。这一系列的运作过程让我们看到了法治的轨迹,让我们看到了一部不完善的法律开始被公正地执行。财政部的败诉让人们看到了法治的力量,让我们看到政府采购法并不只是“摆设”,它已经开始显示它的威力了。

  法治的一个特点是“法律”至高无上,而法院是法律的最终阐释者和执行者。我们的很多制度,包括政府采购制度,在很长时间都没有进入法院,也就是当事人无法通过诉讼的形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应的违法主体得不到法院认定其违法的判决,而只是局限在行政机关系统自我监督的范围内。法院审判的一个最大特点是公开、透明,是阳光下的监督,而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往往是不公开、不透明的,当事人只能得到一个简答的结论,至于监督机关如何得出这一结论,有什么证据,监督机关是如何调查的等问题都是保密的。政府采购最害怕的就是见不到阳光,只有通过司法的监督,并最终通过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政府采购才能变成阳光工程。

  在法院的判决面前,在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众目睽睽下,那些企图腐败的采购人尤其是级别比较高的政府机关都应该会有所收敛,应当对社会公众有所交代。当然,立法机关在时机成熟时也应当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法,对那些胆敢蔑视法律的政府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严厉的惩罚,从而真正实现政府采购领域的“良法之治”。

  作者为北京大学经济法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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