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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统一手机充电器看政府的市场作为空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1:14 法制日报

  政府要有效行使“市场监管”的职责,就必须紧密跟踪了解市场动态,洞察市场机制失衡和失灵的程度及其后果的严重性,选准时机出手干预

  法治观察

  本报特约评论员 查庆九

  信息产业部日前公布了一个名为“移动通信手持机充电器及接口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的标准。这一标准正式实施后,就意味着人们再也不用为换一款手机就要废弃一个充电器而发愁,相信全国会有三分之一的人对这一消息感兴趣。因为截至今年10月,我国手机用户已接近4.5亿,平均每3个人就拥有1部手机!

  2005年5月9日,笔者曾在《法制日报》上发表题为《手机电池标准亟待统一》的文章,指出“手机电池的使用存在着巨大的消费和污染”,因为“换一部手机,就意味着抛弃一套电池和充电器”,“我国每年有2亿块手机电池和1亿个手机充电器变为垃圾”。笔者因此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并实施手机电池型号的强制性统一标准”。在一年多后的今天,信产部出台了手机充电器的行业标准。尽管略显迟缓,但在非政府部门出手立法不足以保护环境和消费者权益的领域,信息产业部还是责无旁贷地担负起了责任。

  我国在1992年就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就意味着承认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而政府则要从原来计划经济时代“无所不管、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角色和状态转变出来,承担起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这一要求从理论上来说是简单而清楚的。只是我们的政府部门长期习惯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角色和位置,对于如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至今仍不能说是十分熟稔。特别是在市场经济领域,经常能看到行政权力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行政权力要么是无所事事,认为反正一切交由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大手”自我调节好了,行政机关无为而治,“做得最少才是最好”;要么是无所适从,不知该如何参与市场经济,有的地方政府只管企业而不管市场,埋头于微观经营而不善于宏观调控,热衷于与民争利而不积极为民谋利。行政权力在这两端的犹豫徘徊,既是我们的政府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角色转换坐标不清的标志,也是一些地方市场经济秩序混乱、消费者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的重要原因。

  一个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公布,会给几亿人带来方便和实惠。这一震撼人心的事实充分证明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巨大的作为空间,也给我们寻找和确定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定位和职能提供了最佳的现实参照。笔者在《手机电池标准亟待统一》一文中曾指出,市场体制的固有缺陷———“外部性”(竞争性的市场行为导致的负的社会效应)和“搭便车”(人们惯于享受某种公共制度建设带来的好处而不愿为它负出代价),会导致所谓的“市场失灵”。正是因为有“市场失灵”,才需要政府干预。通过政府干预来限制竞争的“外部性”,克服社会公众“搭便车”的弱点。也就是说,我们的政府部门在市场经济发挥作用的空间,存在于市场机制鞭长莫及、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以及防止、减缓和消除市场机制的负作用的领域。

  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就是行政权力应当有效发挥作用的两大领域。污染环境和损害消费者权益是通常与市场竞争相伴的两大有害“副产品”,只要有获利的刺激存在,就总会有部分市场主体选择通过污染环境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政府要有效行使“市场监管”的职责,就必须紧密跟踪了解市场动态,洞察市场机制失衡和失灵的程度及其后果的严重性,选准时机出手干预,迫使市场主体在遵循市场法则进行市场竞争的同时,还要同时遵从可持续发展的法则———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增进至少是不损害环境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在本文的结尾,笔者还是要冒唠叨之嫌,对去年在《法制日报》上的呼吁“旧话重提”:手机电池型号的强制性统一标准也应尽快制定并实施。因为在手机电池和充电器身上,暴露的是同一性质的问题,也需要同一种解决方案。

  作者为司法部办公厅副主任、《法制日报》评论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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