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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可拿股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1:14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2月19日讯 记者周芬棉 金融企业经股东会决议,可以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这是新修订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明确规定的内容,这意味着优秀的企业管理人员可依法获得高薪。

  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从风险防范、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等六个方面,对金融企业提出规范性要求,并有相应

罚则予以约束。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信用社等。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修改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金融企业已逐步转变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方式也要相应转变。二是我国加入WTO后,特别是在2006年12月11日后,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全面对外开放,国有和非国有、外资与内资金融企业享有同等待遇,需要对财务制度作出相应调整,为各类金融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三是金融企业综合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需要制定统一的、涵盖不同类型金融企业的财务规则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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