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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披露渎职侵权犯罪6大趋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1:14 法制日报

  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向本报透露当前今后6大应对措施,将集中查办危害司法公正、非法批地、重大责任事故、食品卫生等案件

  年终特稿

  渎职侵权犯罪形势判断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职务侵权问题当前仍处于易发多发态势,涉案罪名日趋多样化、行为表现复杂化

  渎职侵权犯罪危害

  破坏国家机关权力的正常运行

  给国家、人民及公共财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危害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

  破坏党和政府形象,削弱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损害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危害社会和谐,影响改革发展与社会稳定大局

  渎职侵权犯罪发案趋向

  渎职侵权与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相互交织

  渎职侵权犯罪处于易发趋势

  行政执法人员的失职渎职犯罪涉案领域广泛

  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失职渎职、徇私枉法危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日渐引起社会关注

  渎职侵权的窝案串案及跨部门犯罪增多

  一些个案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巨大、人员伤亡严重

  左云矿难发生后,救援人员在向井下运送排水管。

  本报记者 杜萌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今年1至11月,全国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6283件7746人。这些案件共造成重伤745人,死亡5159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6.8亿元,通过办案检察机关挽回经济损失3.7亿元。

  而就在两个星期前,山西左云“5·18”特大透水事故中涉及渎职罪的12名犯罪嫌疑人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媒体评价说,这是近年来“煤矿大省”山西查处煤矿事故背后渎职犯罪、处罚人数最多的一次。

  当记者将上述数字转述给一位检察业务专家时,他的评价只有4个字:“非同以往”。

  三记“重拳”出手成就“非同以往”

  “非同以往的成就得力于非同以往的举措。”这位专家综合分析后认为,正是由于最高检连续出手的三记“重拳”,才有了年底令人刮目相看的数字。而在此之前,“案源少、发现难、查办难”一直是业内公认的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难题。

  这三记“重拳”分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机构更名成立反渎职侵权局;与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同签署《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修订实施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成立,不是机构名称的简单变更,而是反渎职侵权职能的强化和组织保障的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告诉记者,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建立“上下一体,区域联动,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机制。

  有心人略加体会就能发现,这并不是一句官话。因为,一个不能否认的现状是,“对贪污腐败,人们是深恶痛绝,查办时支持力度大。而对渎职侵权,则多认为是工作失误,查处时经常遇到阻力”。而这一更名,意味着“反渎职侵权和反腐败被提到了同等重要的位置”。

  据最高检权威数字,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级检察院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有55.9%的分州市院和40.5%的基层检察院先后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

  而“暂行规定”的签署,意味着检察机关探索与行政部门配合提前介入重大责任事故查处的新模式,落到了纸面上。

  所谓“内行人看门道”,对于一线的实践者来说,“暂行规定”的细化条款着实令他们“耳目一新”。规定中明确了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处理重大责任事故、查处所涉职务犯罪案件时如何联系和配合,尤其明确并细化了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事故调查及发现查办所涉职务犯罪中的职责任务。而更加意味深长的是,“暂行规定”确认了检察机关在查处重大责任事故中的地位和作用。

  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公布,更是从一开始就对业界乃至社会公众产生强烈震撼。新立案标准补充、修改、完善了检察机关管辖的42种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标准,涉及国家机关权力运行的各个领域。“在遵循立法原义的基础上突出了实务操作性,使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法网更加周密和严谨”,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如此评价。

  态势“易发多发”6大新趋向凸显

  尽管收效还需观察,但一向谨慎的检察业务专家还是作出了肯定的判断,“三记‘重拳’极大地推动了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各类渎职侵权犯罪的工作”。

  而在最高检眼里,渎职侵权问题仍然呈现“易发多发”的态势。分析相关背景不难得知:这一态势缘于当前我国处于体制机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政府职能转变的新时期,滋生失职渎职、职务侵权等犯罪的土壤和条件在一些领域依然存在。

  记者从最高检独家获悉,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现状有6大新趋向:

  渎职侵权与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相互交织;

  渎职侵权犯罪处于多发趋势;

  行政执法人员的失职渎职犯罪涉案领域广泛;

  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失职渎职徇私枉法、危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日渐引起社会关注;

  渎职侵权窝案串案及跨部门犯罪增多;

  一些个案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巨大、人员伤亡严重。

  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特别强调,“渎职侵权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一样是腐败现象的典型表现形式”,从某种程度上讲,渎职侵权犯罪比贪污贿赂犯罪“危害还大,其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更为严重”。

  对于渎职犯罪的危害,从最高层到基层,都有切肤之感:近年来,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引发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渎职侵权犯罪还危害了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质量、效果,削弱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给国家、人民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危害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一个更为重大的背景是,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开篇第一句就明确了“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而渎职侵权犯罪“易发多发”的态势如不及早控制,势必危害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

  记者从最高检的权威统计中得知:2003年至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各类渎职侵权案件21553件,渎职侵权案件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1亿元。另外,21553件渎职侵权案件共造成重伤1263人,死亡8722人。

  从普通民众到地方官员社会整体认知度仍偏低

  “高检动了,基层院也跟着动起来了,但令人遗憾的是,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整体认知度仍然偏低。”一位检察业务专家甚至将此视为当前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面临的“最大难题”。

  记者从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了解到,社会公众乃至某些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比较陌生,有的甚至“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一些行业和部门存在以罚代刑、降格处理,或者不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渎职侵权案件的现象。

  从普通民众和少数地方官员的话语中,也可以窥探出“认知度偏低”的具体表现:有的人对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的官员“恨不起来”,对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巨大损失,往往认为涉嫌犯罪人“没有中饱私囊”,属于“工作失误”,“好心办坏事”,“好人犯错误”;有的官员认为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可能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干部的积极性”,以这样那样的理由或借口袒护说情不配合查处工作;有的甚至设置阻力不让查、不让诉、不让判,致使案件无法正常查办和依法处理。

  最高检向本报披露当前今后6大举措

  “由于发现犯罪、揭露犯罪的能力受限,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和效果有待进一步加大和增强。”业内专家指出。

  如何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力度?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向记者披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里要采取的6大措施:

  首当其冲的是“查办危害司法公正和非法审批土地的渎职犯罪案件”,以此带动“重大责任事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食品卫生检验检疫、不征少征税款、环境监测等所涉渎职侵权案件查办工作”。而对于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群众合法权益,以及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案件,最高检用了“集中力量深入查办”和“加强监督”这样的字眼。

  “加强反渎职侵权能力建设”这条措施有了更务实的内容:“渎职侵权犯罪证据参考标准”、“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规程”,“强化反渎职侵权执法规范化标准”都被提上了研究日程。

  “加强与纪检监察、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再次得到了强调,而这种协作中最为关键的“衔接机制”、“发现犯罪、移送案件线索的制度和机制”,也落入了最高检的关注领域。

  “全面协调发展”被认为是“开创全国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新局面”的一大措施,而要将其做实,就要“加大对西部地区反渎职侵权办案工作的指导力度,扩大办案规模和质量效果”。

  “争取党委人大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领导、重视和监督”也是措施之一,最高检用了两个“强化”来加注:“强化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部署指导和检查落实”,“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办案工作的领导责任”。据透露,这是为了“进一步优化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的执法环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良好的司法环境”。

  针对“社会整体认知度偏低”的问题,“加强反渎职侵权宣传工作”被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宣传的内容也有了具体规定:结合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宣传立案标准,宣传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刑事政策和法律法规。最高检认为,这样有助于提高社会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认识,夯实群众和社会基础。

  本报北京12月1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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