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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定新建项目无工程欠款方验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1:14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郭宏鹏 近日,福建省建设厅下发通知,所有新开工项目的到位资金,应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提交施工单位出具的“无拖欠工程款证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通知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同时要审查建设单位有无拖欠工程款不良信用记录。对建设工期不足一

年的建设项目,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以及施工单位出具的无拖欠工程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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