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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即日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1:33 生活报

  本报记者 薛宏莉

  本报19日讯记者今日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为加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力度,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省劳动保障厅出台了《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从即日起,我省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将获得60%的社保补贴。

  细则规定,下列三种人员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再就业优惠证、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持有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发放的灵活就业证明,与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签订一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的;社保关系在所属辖区内,已参加社会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据了解,细则规定,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4050”(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到2007年年底)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60%计算;其他人员按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15%计算。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人员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交验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凭证,填写有关表单,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对其能否享受补贴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之内由财政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到就业局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由就业局通过社保补贴窗口将补贴资金直接发给本人。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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