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中触及他人隐私,要担责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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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2:06 信息时报 |
020-38472985 栏目特约律师所 开通时间:0800~2400 020-34323197 时报法律工作室 开通时间:1500~1600 读者老梁:我弟弟在一次聚餐后跟朋友说起自己的恋爱史,讲到自己和前女友小H分手,是因为得知其曾被人强奸,自己痛不欲生后才下决心断的。虽然他说这话没有伤害小H的意思,但是,当时在座的大都与小H认识。小H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认为我弟弟公开了她的隐私,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要到法院去告他。请问,我弟弟真的触犯法律了吗? 答:我国民法通则中虽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所以,我国对隐私权的司法保护与名誉权相近。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此外,该法第120条第1款还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你弟弟在公众场合公开了小H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她个人的情况,该行为侵犯了小H的隐私权,已经触犯了法律。小H有权要求你弟弟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甚至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信息时报法律工作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