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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败诉了,法治应当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2:11 信息时报

  今年4月,全国首例民政局为流浪者维权案在南京高淳县法院开庭审理。时隔8个月,法院作出了判决:因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民政局起诉。

  法院驳回民政局起诉在法律上并无不当,因为高淳县民政局与无名流浪汉之间存在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就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高淳县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因而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

  但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尽管法院的判决没有不当,但死去的无名流浪汉的合法权益却并没有得到维护。从民政局败诉案件中,尽管包括民政局在内许多人与单位明知提起诉讼可能法律依据不足,但民政局为什么要起诉,检察也为何要专门支持起诉?那是他们相信“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他们希望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在法律存在空白的时候能积极探索,积极保护人权,促进法治和社会的进步。而且也有些法院作出了先例,如宜昌市救助管理站以原告的身份,替死去的流浪者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事实上,从法理和司法能动性上讲,在民事领域,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法院为保护人权,促进社会进步,完全可以运用民事法律基本原则来进行判案。今后,法院对于这类案件能否接受并作出公正判决,是在考验法院和法官的智慧。

  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要以此为契机,来促进法律的完善。为死去的无名流浪汉维护合法权益,既能维护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也能惩罚违法行为,更能促进民政部门全方位关心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立法上应当明确此类案件的诉权,可行的方案有这么几种:一是法律直接赋予民政局诉权,民政局在流浪汉受到侵权已经死亡或者没有能力进行诉讼并且没有家属的情形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作为代理人向法院起诉,维护流浪汉的合法权益;二是法律赋予社会公益性组织如慈善组织以诉权,让他们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作为代理人向法院起诉;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这里的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也包括为维护死去的无名流浪汉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权力。

  法律在规定此类案件的诉权后,也应当明确规定对于诉讼后的收益的管理,应当将为流浪者所获得的赔偿归于流浪者本人或者其亲属,如果亲属不能找到的,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应当放入专门的管理机关进行专门管理,用于公益事业。

  美国法学家庞德说,“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因此,全国首例民政局为流浪者维权案,虽然民政局败诉了,但我们必须在司法和立法上不断地探索和完善,以促进人权保护、法治的进步。如此,民政局的诉讼才能超越个案的本身,具有积极的法治和社会进步意义。

  (作者系江西检察官、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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