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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律不能让流浪者死了白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7:11 南方网

  流浪汉遭遇车祸身亡,在找不到亲属的情况下,是否“撞了白撞”?在检方的支持下,南京高淳县民政局替死去的流浪汉维权,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诉上法院。高淳县法院日前作出了判决:民政局不具备当原告的资格。(12月19日《现代快报》)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看到高淳县民政局败诉的消息,我的第一个疑问就是,这符合法律一贯坚持和追求的公平原则吗?其实在案件审理之初,学术界和司法界共同关注的焦

点就是民政局是否有资格替流浪者维权。果然不出所料,法院最终还是以民政局没有资格驳回了这一特殊诉讼。表面上看,法院的判决没有错误,因为民政局与流浪汉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然而从深层次看,法院的判决显然有些僵化司法和“工匠式”司法的味道,即除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外,没有能力也不敢到法律“背后”寻找它的基本精神和根本宗旨。其实,民法的最大特点是公正公平地调整社会关系。在民事司法领域,司法者除了依据明文规定审理案件之外,如遇按照明文规定判决显失公平,与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精神相违背的情况,则完全可以依照公平原则处理案件。

  另外,类推适用这一原则虽然在我国刑法中明文废止,但在民事司法领域则是完全可以适用的。这既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也是及时正确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需要。在民政局替流浪者维权案件中,法院完全可以通过类推适用来进行判决。而事实上,类似的官司中民政部门曾多次胜诉。流浪者被撞死却无处维权,这既是法律的尴尬,也是法院的失职。其不良社会影响也将是深远的和巨大的,不仅与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要求相去甚远,也绝不是一句“依法判案”和“立法空白”就能敷衍了事的。(编辑: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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