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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使用中的动力电缆线是破坏电力设备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8:08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12月20日电(郑妍)四川籍农民张作雌盗窃正在使用的动力电缆线被抓获后,原以为犯了盗窃罪,但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对其作出有期徒刑3年6个月的一审判决。

  现年30岁的张作雌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今年8月25日下午,张作雌携带作案工具到位于浙江金华的新清林渡铁路大桥,用断线钳将大桥下一号桥墩配电箱内的桥梁维修动

力电源线(通电状态)剪断,再到桥心护线钢管连接处将电缆线拦腰剪断,从护套钢管内抽出电缆线102米。作案后,张在大桥下用裁纸刀、老虎钳剥离电缆线外皮时,被民警人赃俱获。缴获的赃物经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3876元。

  张作雌本来以为他只是又一次犯了盗窃罪,但法院审理认为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张作雌的累罪及其自愿认罪等情节,法官当庭作出判决。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认定罪名的关键点是被告人所盗窃的电缆线是否正在使用的动力电源线。法律上所指的“正在使用”并不局限于盗窃时是否正在通电,哪怕是破坏备用电源线也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罪名因为被告人的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哪怕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量刑都要比盗窃罪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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