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同命同价“全国首次”是个沉重褒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22:49 华夏时报

  去年11月11日,在三门峡市打工的河南陕县农民秦项新在一次斗殴中被打致死。今年8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行凶者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支付17万元的死亡赔偿金。这个判决的诞生,源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6月下发的一个红头文件,文件明确指出全省各级法院在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上实行“同命同价”,这在全国尚属首次。(12月20日《东方今报》

  近年来,在社会舆论对“同命同价”事件强烈持续关注和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建设性努力下,“同命同价”似乎有了解决的迹象;另一方面,“同命不同价”现象依然存在并被默许,却又是个不争的事实。因此,河南的“全国尚属首次”,不仅仅从舆论宣传角度看是一种沉重的褒扬,也是对深层的户籍改革迟迟不能摆脱制度窠臼的“追问”。

  “同命同价”的可行性,一直阻碍着问题的深入探讨。有论者指出,因为城乡间各方面存在的差距,城乡间的实际购买力是有相当区别的。如果“同命同价”,这对“城里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另一个技术性问题是,没有城乡统一的人均收入标准,人身伤害赔偿无法计算。即使有折中的标准,对农村受害人可能偏高,而对城镇受害人又可能偏低。这样的担忧是有道理的。但同时也应该认识到,这也是户籍改革过程中必然要出现的“利益损害”造成的不平等。而这一不平等,终究要解决。

  填平城乡“鸿沟”需要一定的过程,而且这样的过程也许需要很长时间。我们不能因为改革尚未完成和建设正在进行,就放弃了对“同命同价”的关注,因为任何停滞和不与时俱进,则意味着盲视、漠然和不和谐。

  当然,问题最后会追溯到户籍制度的公平建立这一层面。三门峡中院刑庭法官周擎松就认为,如果没有了城乡生活差别和户口之分,自然不会有这些争论。路漫漫其修远兮,我们期望,今后户籍制度真的如预期中的那样真正地实现公正合理,彻底地消除歧视。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