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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以恶治恶,是谁的悲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0:15 红网

  广东惠州惠城区一村委会在村前门楼上挂出大幅横幅“凡在本村盗窃份子游村示众一天”,村委会主任称明知此举违法,旨在震慑犯罪分子。一名姓张的村民告诉媒体记者,他支持将盗窃分子拉出来示众的做法,因为根据目前的法律,较小数额的小偷小摸行为只能处以治安处罚,如果拉出来示众或许还能达到更好的效果。江西籍人李先生在冷水坑租住已经两年,对于村委会主任打出的“示众”横幅,他也表示支持。只有极少数的村民认为“示众”侵犯到个人权益,不应付诸行动。(12月20日《南方都市报》)

  明知违法,但为了村民的利益,还要冒“违法之大不韪”,这是一种怎样的两难选择啊。更让人惊讶的是,不少村民都支持这一“游村示众”的违法行为,只有极少数的村民认为“示众”侵犯到个人权益。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这种大众化的“反常”值得高度警惕!

  其实,那些支持违法举动的村民的想法,也属人之常情,细思之,也不难理解他们“拥护”的初衷。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较小数额的小偷小摸行为只能处以治安处罚。抓了放,放了再抓,对那些惯偷来说,已经是家常事了,根本不足以震慑嚣张的违法气焰。再加上一些公安机关对这类小案“不屑一顾”,打击不力,难免让百姓“另找出路”。正如有网友说的:“我觉得很好啊,既然现行法律对小偷大偷没用有震慑力,不妨使用土方法”。

  违法的行为当然是不该放纵的,也是法律所禁止的。但如果不用违法的手段去震慑违法,起不了效果,依旧制止、震慑不了违法、犯罪。这又是谁的悲哀谁的错?如果我们所敬仰的神圣法律保护不了公民的合法权利,震慑不了违法犯罪,那么,制定法律的部门,是不是该深刻反思并付诸行动呢?12月1日至15日,该村就有16户村民反映他们养来看家的狗被别人偷走,但横幅挂出后的这几天,再没接到有村民称丢失看家犬只的消息。多么令人难以高兴的震慑效果啊!

  在我看来,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对违法犯罪起不到有效、必要的震慑力,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现行法律存在盲点或欠缺,不足以严惩违法犯罪,二是执法机关执法不严,导致人们逐渐对法律缺乏信心。“以恶治恶”,竟然成了人们的寄托和希望。

  所以,从这些背景来考量,村委会主任明知违法还要冒“违法之大不韪”,不是他的错;村民支持“游村示众”,也不是村民的错。错在我们有所欠缺的法律缺乏了相应的威慑力,错在一些执法机关丧失了对法律的敬畏,对百姓利益不同程度的漠视。而这,正是依法治国进程中最为可怕的!

稿源:红网 作者:吴杭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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