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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私募投资基金需要培育(专家视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3:33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国内私募投资基金需要培育(专家视点)
● 私募投资基金有利企业改造

  ● 有助缓解国际收支平衡压力

  ● 目前管理法规不能适应发展

  ● 资金来源退出机制也需完善

  不久前,凯雷集团收购徐工集团一案曾在业界引发广泛争议,国外私募投资基金收购中国行业龙头企业愈演愈烈。冷静而深入地分析这一现象,我们不禁要问,我国企业的股权转让为什么需要通过外国人的手?为什么没有国内的投资基金站出来收购我们自己的企业?问题不仅在于评价外资收购国内企业会带来多么严重的负面作用,更在于要尽快培育国内的私募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个人或者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投资基金,具体分为三种: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产业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主要从事中小型企业的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从事上市企业的股权及其衍生品的投资,对冲基金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一种形式;私募产业投资基金规模最大,是从事成熟企业并购的主要力量。从国际上看,从事企业并购的产业基金大约占80%。

  1999年,在制定我国第一部投资基金法之初,有识之士曾提出要制定一个涵盖三类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法规。然而,由于当时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以及一些人将“私募”一词等同于“私有化”导致的误解,最终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仅仅涉及了公募的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并未涵盖任何私募基金内容。而2003年颁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也只是对外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创业投资活动进行了规范。直到2005年颁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才真正开始涉及国内私募投资基金,该办法规定申请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国内创业投资基金只需到国家发改委备案,不需审批。

  不难发现,上述已出台的管理法规远远不能与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相适应。比如,到目前为止,对于拥有大量资金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大型国有企业,甚至包括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等机构来说,能否投资私募基金依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海通证券公司加入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中国人寿保险、国家开发银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邮政储蓄银行、中银集团等金融机构参与渤海产业投资基金都属于个案特批的性质。因此,应尽早出台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明确各类金融机构投资私募基金的程序、条件和要求,从法律层面上推动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

  退出机制是关系到私募基金投资产业是否成功的重要问题。国外私募基金发展较快与其发达的资本市场直接相关。作为资本运作的一种高级形式,私募基金投资产业的退出方式一般是出售股份获取资本利得,即所谓的“套现”。私募投资基金“套现”的一个主要方式是将所投资的企业运作上市。这就要求资本市场必须是多层次的,能够满足各种类型企业股权流通的需要。在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具体背景下,金融机构能否参与私募基金股份的交易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切实解决私募基金发展中将会遇到的资金来源和退出机制等问题,不仅需要各方面统一认识,而且需要主管部门在相关法规制度上有所调整,甚至有所突破。

  总体看,发展私募投资基金不仅有利于推动我国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而且有助于改善企业内部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对于把国内企业真正做强做大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由国内私募基金收购国内的企业,还有利于缓解外资流入对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压力。因此,今后一段时期,应积极营造有利于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发展的完备的法制环境,使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成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又一个里程碑工程。

  (作者为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李连发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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