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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检察官力促刑事和解成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8:44 法制日报

  据新华社长沙12月20日电 岳湘生 为了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检察院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促成了一起4名在校未成年学生涉嫌抢劫案件的刑事和解,得到了受害方、学校和涉嫌犯罪家属等相关方的一致认可。

  据郴州市检察院介绍,11月6日15时许,在苏仙区湘南中学附近,发生了一起在校中学生的共同抢劫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及时组织侦查,迅速抓获了参与作案的7名在校

中学生。

  为了能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教育、挽救和矫治未成年违法青少年,苏仙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派员介入该案侦查,首先建议公安机关对3名年龄不满16岁的犯罪嫌疑人采取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11月16日,苏仙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抢劫罪提请批准逮捕另外4名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苏仙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又指派专人审查材料及证据。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详细了解了4名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和作案原因,耐心地对他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自己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危害,真诚地写出悔过书。

  随后,苏仙区检察院专门召集犯罪嫌疑人亲属座谈,请求家长支持犯罪嫌疑人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愿望,并责成家长落实管理、教育的责任,要求每位家长拟定具体的管教措施。犯罪嫌疑人就读中学的校领导和班主任,也表示将切实加强帮教工作,不歧视犯罪嫌疑人。经过努力,被害人及亲属明确表示谅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意检察机关不追究刑事责任。12月4日,苏仙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解读刑事和解

  关于刑事和解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一部分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员借鉴的是西方国家现有的成果,即认为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或加害人与被害人的调解。指在犯罪发生后,通过调解人的帮助,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接触和交谈,正视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然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最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另一部分学者在我国法律体系的语境下探讨刑事和解的定义,认为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目前,我国的刑事法律还没有刑事和解的制度性规定,但有部分学者和司法人员提出,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能够找到刑事和解运行的依据。比如,刑事诉讼法第17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0条中规定的法官调解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轻罪不起诉制度,公诉案件中存在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规定的予以训诫、责令悔过、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轻罪不起诉处分的替代措施,都具有刑事和解的制度特点。我国刑事实体法中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规定在一定意义上说也已经包含着一些与刑事和解相类似的成分。

  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内,我国的司法机关已经开始了刑事和解的实践,尽管发展的程度不一,具体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但各种制度都体现了刑事和解的内涵,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实践效果。目前,在我国刑事和解主要适用于轻伤害案件、过失犯罪案件或者轻微侵犯财产的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的轻微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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