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黄岛区检察院实行未成年人“小污点”限制公开制度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10:26 人民网 |
人民网青岛12月21日电 记者宋学春 通讯员戎洪兴报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薛某系驻青岛开发区某学院计算机系在校学生,因在校时多次被人偷钱而生报复心理,先后六次潜入居民家中盗窃钱物共计三千余元,后因形迹可疑被带到公安机关后主动自首。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将薛某移送黄岛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岛区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同时,向其所在居委会、监护人和邻居等了解了薛某平时表现情况,得知薛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在此基础上,黄岛区检察院邀请了该院和青岛理工大学联合设立的“青少年阳光工作室”的心理学专家对薛某 进行心理辅导。通过交流,心理学老师认为薛某的态度始终比较诚恳,性格总体上比较朴实,心理上比较单纯,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比较清醒地认识,因此建议对薛某采取教育为本的原则效果会更好。据此,并根据薛某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全部退赃退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黄岛区检察院检委会决定对薛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薛某盗窃案是黄岛区检察院本年度第一起未成年人不起诉案件,根据黄岛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整改提高阶段出台的《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案件操作办法》的有关规定,黄岛区检察院试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小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早日“康复”,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因此,在对薛某做出不起诉决定后,根据帮教情况及其悔罪表现,将《不起诉决定书》有条件地封存于司法机关,不进入其人事档案,并规定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黄岛区检察院教育和引导干警将执法为民理念体现在执法实践中,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以建设和谐社会为宗旨,积极探索维护未成年嫌疑人合法权益、帮助有轻微犯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有效途经和方法,探索实行未成年人轻微犯罪即“小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