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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金融案 12人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13:13 竞报

  本报讯 (记者 朱燕 通讯员张淑平) 昨天上午,市高院终审宣判了曾在京城银行系统引起震惊的成敬、陆锋等12人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伪造金融票证、诈骗、挪用公款、受贿、徇私舞弊造成亏损案,12人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4月,北京中恒企业发展公司总经理陆锋与工商银行和平里分理处主任刘柱民商定,陆锋往分理处介绍存款,分理处再将存款转入中恒公司的账户,由

中恒公司给存款单位支付高额利息、给分理处支付手续费。之后,分理处将陆锋吸存的存款和分理处自有资金共计人民币1.4亿元转入中恒公司的账户内供该公司使用。其间,银行要求中恒公司对拆借的资金提供担保,陆锋伪造了中恒公司存款总金额为人民币1.4亿元的三张存单,提供给银行作抵押,最终造成和平里分理处损失人民币8500余万元。

  陆锋还与原北京金世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成敬商谈“做资金”,共谋并共同实施了20起诈骗案。1997年10月至1999年10月三年期间,涉及被诈骗的有10家银行分理处,有的分理处甚至连续被骗。

  被骗金额高达人民币2.25亿余元,其中有7250万元诈骗未遂,案发前后被追回和追缴发还部分赃款赃物,除陆锋分得的赃款主要用于中恒公司的经营外,其他赃款主要被其他被告人挥霍,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2亿元。

  昨天,同案判决的有12人。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对成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陆锋判处无期徒刑;其他同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二十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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