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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社区卫生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可获政府补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2日11:08 新华网

  新华网济南12月21日专电(记者王娅妮)记者日前从山东省有关部门获悉,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均可享受政府补助。

  山东省近日出台的政策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可获政府补助。

  此外,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列入政府补助范围的项目还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方面的支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因政策原因造成基本医疗服务亏损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开设惠民门诊、改造惠民病区所需经费,当地政府应予以解决,优惠减免的医疗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

  为保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助到位,从2007年起,山东省各市、区两级政府按社区服务人口等标准,在预算中安排所需经费。省级财政也将为此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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