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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听证之后应有“回应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2日14:57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姚丽萍)立法听证不仅是为了征集和表达民意,更是为了利益各方在公开、透明的民主程序中碰撞协调,以便在立法中实现利益平衡。今天上午,在市人大常委会主办的“地方立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来自各地的专家提出,立法听证会之后应有“回应制度”。

  意见处理公开性不高

  专家认为,分析各地举办的听证会,虽有将听证会意见吸收进法规的成功经验,但仍有值得改进之处:目前,比较追求形式意义,尚未实现制度化和经常化立法听证;听证结束后,一般要制作听证报告,但多数时候,听证意见采纳与否,并不向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重点对待反对意见

  专家认为,对听证陈述人发表的意见,特别是针对法规草案的反对意见,立法者应当重点对待。其中合理的要充分采纳,未采纳的,应给予书面答复,讲明理由。此外,应加强立法听证意见的公开性,可以尝试将听证报告通过媒体公示,扩大知情范围,促进听证制度的规范化。

  建立听证回应制度

  听证会是不同利益群体博弈的过程,这就决定了表达的意见并不会都被采纳,听证结果没有刚性的约束,并非是立法或决策的必然依据。听证只是对立法或决策产生影响的环节之一,效果如何,需要由立法者或决策者平衡各种利益和各种因素后作出决定。在这个过程中,有必要建立听证回应制度:对听证意见采纳与否,应在听证报告中说明,并公诸媒体,防止民意被漠视,听证被虚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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