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洁夫叫停植物人器官捐献 目前属于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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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2日15:01 金羊网-羊城晚报 |
■植物人是活人,完全有机会苏醒 ■重申“摘取脑死亡者器官目前属非法” 本报讯记者廖怀凌报道:本周在广东调研的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接受记者专访时,对本报上月“人体器官移植”有关报道(详见11月15日头版)给予肯定:“羊城晚报的报道 非常准确,相关报道在国际社会的评价很高。”他强调,植物人是活人,不能摘取其器官,脑死亡尚未通过全国人大立法,摘取脑死亡者器官目前属于非法。近日广州有媒体报道,广州某医院植物人“阿有”,因为车祸变成“睁眼昏迷”的植物人149天,家人为其治疗花费了十余万元,并向记者表示“如果醒不过来,将把他的器官捐出去”。 黄洁夫郑重指出,植物人无论按国内还是国外的定义,都是“活人”,植物人在昏迷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后苏醒过来的报道并不鲜见,家属不能捐献其器官。 上月14日在广州召开“全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峰会”后,有个别媒体的报道出现偏差,对医院起到误导作用,以为既然脑死亡没有立法,就无法可依,可以摘取脑死亡者的器官。黄洁夫指出,脑死亡器官捐献目前在中国属于“合情、合理、不合法”,在全国人大几次表决都没有通过《脑死亡法》的情况下,就自行使用脑死亡诊断,是对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的不尊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罗玉中也认为,“在试管婴儿、克隆、脑死亡等领域上,立法必须先于实践。” 今年以来,武汉有一名器官移植专家多次在广东指导基层医院实施脑死亡诊断,然后实施器官摘取,并利用媒体高调宣传。对此,黄洁夫强调,按照国际惯例,器官移植专科的医生不能参与脑死亡的诊断,该专家的做法不可取。 黄洁夫说,推行脑死亡标准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其目的是节约医疗资源,而不是仅仅为了器官移植。脑死亡和器官移植是两件事,把两者简单联系在一起是违背医学伦理原则的,为了获得器官而推动脑死亡立法的“功利化”行为,反而成为脑死亡立法的障碍。 (侯颖/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