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欣弗”受害者昨日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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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2日15:27 金羊网-羊城晚报 |
请求撤销一审不能受理的裁定 本报讯昨日,黑龙江“欣弗”受害者的代理律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针对黑龙江“欣弗”受害者就“欣弗”给他们带来的伤害提起民事诉讼,而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不予受理的结果,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 12月4日,黑龙江“欣弗”事件10名受害者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赔偿约280万元。 12月11日,法院作出裁定称,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都不属于浦东新区法院管辖范围,而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虽在管辖范围,但不是生产厂家,不能成为本案被告,所以浦东新区法院不能受理此案。 昨日,原告的代理律师徐嵘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上诉状中附了多份证据,如“欣弗”的药瓶下方清楚地载有“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字样;“欣弗”的说明书“生产企业”一栏中显示,“企业名称: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欣弗”包装盒上生产者的位置也标着“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上诉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明确,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产品制造者”和“生产者”。所以,三被告均符合被告主体资格或被告地位。(阮巍肖雷) (夏天/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