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道歉岂可因为是少年作家而“赦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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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2日16:00 光明网 |
吴吉鹏 三年前的“抄袭案”风波以《梦里花落知多少》败诉而告终,败诉方郭敬明因多次对执行法官的“公开道歉”未置可否,而最终被法院强制公开道歉,败诉判决在12月13日的《中国青年报》上被公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梦》中的情节和语句并非郭敬明独立创作的结果,其来源于庄羽的作品《圈里圈外》。”因此,法院在认定其侵权,并责令其在报上公开 道歉,这应该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违法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法律并不因人而异,法律也并不因为少年作家而“免设”。少年作家,一个与天才、神童相比拟的称谓,要想良好地成长,离不开外部良好的社会环境。但是这种良好的社会环境并不是要公众过度地关注他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这只会害了他,因为过早成名对一个人的成长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良好的社会环境也不是包容与迁就他们的过错,甚至是逃脱法律的惩罚。而是要使他们有一个良好的心态,一个平常人的心态,而非是享有法外的特权,否则会成为新版的“柳永”。 另外,对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来说,让明星们更好地守法将会起到一个“明星效应”,能让他们带一个好头,对法律本身来说是一个宣传,使更多的“法盲”更感性地理解法律的条文,哪些事情不能做,做了会受到怎样的惩罚。要知道,一个法治的国家,一是要有一部好的法律,二是这部法律要得到良好的遵守,并且对于违反它的任何人依法受到惩罚,因为法治与特权水火不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