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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瓷器冒充“古董” 民间收藏谨防上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2日17:38 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12月22日电(云利珍)俗话说:“乱世买黄金,盛世兴收藏。”当今盛世,原来为少数人所把玩的古董、字画现在也进入寻常百姓家,许多并不识古董、不懂字画的人也做起投资收藏古董、字画等藏品的生意来,古玩文物交易也日趋红火。但是,这一行业充满风险,最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宣判的一宗案件具有警示意义。

  被告吴某是广州市荔湾区西关古玩城一商铺的经营者。去年6月的一天,吴某邀孟某

到其家中欣赏各类古董瓷器。吴某家中的青釉小胆瓶和青花绶带大瓶引起了孟某的兴趣。吴某分别开价80万元和200万元。二人经过多次讨价还价,最后确定为青釉小胆瓶6.5万元、青花绶带大瓶15万元。同年8月19日,二人互换了款物,交易完成。

  后来,孟某怀疑已成交的两件瓷器不是古董,同年12月20日将两件瓷器委托广东省文物鉴定站鉴定。鉴定书结论两件“古董”年代均为现代,质地是瓷。孟某要求退货遭拒绝,向西关古玩城管理部门投诉也未得到解决,于是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吴某做了讯问,并委托广东省文物鉴定站对该两件瓷器进行鉴定。结论仍是该两件瓷器属现代工艺品,不属文物范畴。孟某还以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名义委托景德镇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两件瓷器进行价格认证:仿青釉小胆瓶鉴定价格为1800元,青花海水龙纹绶带扁瓶鉴定价格为1万元。

  随后,孟某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是在相信了被告所称该两件“古董”的烧制年代分别是宋代和明代的情况下与之成交的。现该两件“古董”经文物部门鉴定为现代仿制品,故原告在当时的买卖交易中,对两件“古董”的认识属于重大误解。为此,原告要求撤销该买卖交易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原告孟某与被告吴某在2005年8月19日对两件瓷器的买卖民事行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原告孟某将两件瓷器退回给被告吴某;被告吴某将交易款人民币21.5万元及利息付给原告孟某,并赔偿鉴定费1000元、估价费1000元和邮资费82元给原告孟某。

  业内人士表示,此案给一些并不深谙此道而又热衷投资收藏的人一个警醒:这是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这个高风险不单是市场风险,更是个人能力风险。玩古玩的乐趣就在于真假难辨,真中有假,假中有真,乐趣无穷。正因为有了真与假之分,就为藏家提供了一个施展眼力、财力、胆力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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