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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怎能随意借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0:18 正义网-检察日报

  莫名其妙 姓名被“盗”

  2006年3月,河南省登封市东金店乡王堂村村民王光到交巡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摩托车驾驶证。当他将相关证明材料递进办证窗口,却被告知:“你已经办过了,不能再办第二次。”王光莫名其妙,经过工作人员查询,他发现车管所档案中的驾驶证上照片竟然是自己的胞弟王荣。“弟弟为什么要用我的名字呢?”王光经了解得知:1988年9月,王光的父

亲从工作岗位退休后,原打算让王光去接班,但考虑到王光的文化程度太低,害怕考不上,于是决定让王荣接班。但王荣年龄不够,为达到接班条件,父亲利用王光的身份证,让王荣顶替哥哥报了名,并顺利使王荣进入机关工作至今。没想到这次弟弟又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驾驶证,弄清事实原委后,王光要求弟弟将身份证还给自己,在遭到了王荣拒绝后,兄弟俩成为了冤家。

  依法维权 赢回权益

  2006年8月30日,王光向登封市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荣返还身份证,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法院审理认为,王荣的行为侵犯了哥哥的姓名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就精神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最初使用原告姓名的主要过错不在其本人,但其不应一直隐瞒该情况,并使用这一身份证办理驾驶证,给原告进行社会活动带来诸多不便。12月1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王荣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停止使用原告王光的姓名;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王光精神损失2000元。对此,王光和王荣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身份证应严格使用及管理

  这是一个很耐人寻味的案子。它不仅给人们在使用身份证方面提了醒,也为身份证的发放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从法律层面讲,我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居民身份的有效证件,只能由本人使用。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任何人不得侵犯。由此不难看出,冒用他人身份证或者使用他人姓名都是违法行为。

  其次,公民个人也要自觉遵守“一证一用”。目前,许多人自我保护意识差,随意将身份证件借给他人从事一些商业活动,如买房、买车、开办企业等。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就要承担连带责任,甚至会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最后,公安机关也要严把身份证的发放和管理关,从源头上防止不安全隐患的发生。尽管我国重名、重音的姓名太多,客观上给证件管理造成了许多麻烦,也容易出现方方面面的错误,但目前第二代身份证已在全国范围内换发,沿用了17年的塑封卡片式身份证暴露出的防伪性能差等问题将会迎刃而解。在此,建议公安机关一定要查漏补缺,确保发放的每一张身份证万无一失。

  (作者单位:河南省登封市法院)

郭丛生 张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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