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起“开瓶费”案宣判 消费者自带酒水获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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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2:55 大河网-河南商报 |
商报讯自带一瓶酒到酒楼喝完后被酒楼强收100元“开瓶费”。认为这是“强制消费者消费”,王先生将酒楼告上法院。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判决酒楼返还王先生100元——至此,北京首起“开瓶费”官司,以消费者胜诉告终。 9月13日,王先生与朋友到湘水之珠大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餐后,酒楼向他收取餐费296元,其中含100元开瓶服务费。面对质疑,该酒楼出示了一本自己的菜谱。该 菜谱中规定,“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每瓶100元标准收取服务费”。法院认为,按照《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湘水之珠大酒楼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据此,该院一审判决称,湘水之珠大酒楼向王先生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据《京华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