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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怀孕14周以上不得人工终止妊娠零售打胎药最高可罚两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2:55 大河网-河南商报

  商报讯(记者陈永君实习生王灿)性别选择性流产、引产,2007年1月1日起,将在我省被禁止,确需终止妊娠者应由计生部门开证明。

  昨日,省政府召开《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怀孕14周以上不得人工终止妊娠

  《条例》: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年满20周岁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

  说明:“妊娠14周以上”时,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有严重缺陷,均可确诊,这是判断是否属于选择性堕胎的重要根据。需要提醒的是,怀孕14周以内的妇女,人工流产不需要出具证明。

  违规进行手术可吊销执业证

  现状:目前,对妊娠妇女在实施人工流产手术时,不需出具身份证明和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

  《条例》: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年满20周岁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及相关证明。

  说明: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不得施行手术。违规进行手术的医疗机构人员将被按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处理,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罚款2~6倍;不足1万元,罚1万~3万元;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二胎进行违规流产注销生育证

  现状:一些人想要男孩的意愿特别强烈,特别是生育二胎的家庭,往往想尽办法堕女胎,生男孩。

  《条例》: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妊娠14周以上,如果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给予批评教育,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再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将不予批准;已领取二孩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

  零售打胎药最高罚两万元

  《条例》: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使用机构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买、使用记录。

  说明:终止妊娠药品不能零售:明年起,将全面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最高可罚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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