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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运动与法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4:15 新京报

  同运动式社会治理相比较,法治的治理方式对社会需求的回应也许不够迅捷,但它帮助人们获得一种持久的安定。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中国的“政府词典”中添了一个新词,叫做“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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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专项整治行动”,迄今未见通行的权威性定义。结合其字面义与实践义,可解为:“政府针对一项或多项非法情事发动之有期限的治理行动。”具体言之,此等行动之发动者为各级政府和政府机构,就连一所地方中学也可以弄一个所谓治安综合治理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至于整治之对象,则是五花八门,无所不包,举凡食品卫生、教育收费、药品安全、广告管理、市场秩序、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环境保护、宠物豢养、化妆保健、医疗卫生、市容市貌、消费安全、旅馆网吧、娱乐洗浴、种子供应、肥料质量、安全生产、烟酒市场,几乎社会所有领域,生活各个方面,凡是政府认为需要管理者,皆可纳入其中。类此整治行动,其规模可大可小。

  短则数日,长则累月。其名目可以具体而微,如机动车冲斑马线,矿山用桅杆起重机,偷盗自来水,卫生杀虫剂,渣土排放,非法经销警用产品,野外用火,非法用海,“三非”外国人等。可以说,“专项整治行动”便是当今政府施政的惯用手法,当下社会治理的常态。

  虽然名目繁多,品类不齐,“专项整治行动”存在与运行的内在机理却无不同。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其特性,那便是“运动”。所有专项整治行动都秉有“运动”的特质,它们实际上就是“运动”。

  “运动”者,令出于上而行于下。运动之兴,须要层层动员,营造声势。标语要鲜明,口号要响亮。讲食品安全,有“百千万专项整治行动”,整顿铁路运输秩序,有“百站百车专项整治行动”;有行动号为“飓风”,有行动名为“利剑”,还有以五大、十大整治行动相标榜者。运动也实行数目字管理。

  行动是否奏效,成绩或大或小,一切拿数字说话。因此之故,运动之始必要定任务,下指标,运动终了则须报数字,论功过。不过,运动最大的特点,还是它的间歇性、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运动往往出于偶然,一个领导批示,一次上峰视察,一个社会事件,一次恶性事故,都可能成为一场行动的诱因。而运动注定不能持久,因为其成本太高,也因为其本意就在于打破常规。运动成功的秘诀在于变换题目,突出重点,张弛有节,欲擒故纵,蓄势而后发,一鼓作气,立竿见影。这些,也正是“专项整治行动”的特色。不同的是,今日之“专项整治行动”不再坚持以往那种目标单一、规模宏大的运动方式,而是化整为零,变成一种日常的社会治理方式。不过,以运动手段治理常规社会,即使奏效于一时,却不能维持社会秩序于久远。

  无论何种行动,纵然来势凶猛,声势浩大,一旦偃旗息鼓,整治所针对之乱象,便又故态复萌。其实,运动成为惯性之后,必定流于形式,表面文章大于实际效果。时日稍长,民不畏法,官不守法。运动来临,怯懦者暂避于一时,胆大者顶风作案。即使运动当时,一切从严,行动之后,则一仍其旧。事实上,运动之成效,总是相对于常规化管理而言,以运动治理社会,不能不以弱化乃至损害常规化管理为代价,而为了突出行动的成效,平日的松懈在所难免。正因为如此,所有专项整治行动的对象,从来都是禁而不绝,打而不死。凡此种种,都与被称为法治的社会治理方式正相反对。

  法治是那种持久恒定的治理方式,讲求专业分工,强调程序正当,注重形式的合法性。它将社会纳入事先确立的规则框架,使权力有所规范,一切照章行事。同运动式社会治理相比较,法治的治理方式对社会需求的回应也许不够迅捷,但它帮助人们获得一种持久的安定。这样一种治理方式,在我们所处的这样一个转型社会中更有一种特殊价值:它要我们照一般性规则行事,要我们学会用一种持久、稳定和常规化的方式去治理社会,它要求我们不断尝试,依靠理性和法律去实现社会秩序。

  梁治平 作者系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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