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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4:17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即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一部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法律。

  一、制定和实施监督法,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

  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即政体,其内涵最主要的是两个方面:一个是国家权力来源的问题;另一个是国家权力如何分配的问题。这两个问题也是当代民主宪政最基本的问题。政体要与国体相适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真正建立在“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基础之上的政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就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切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这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监督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实质上是代表人民进行的监督。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监督不是国家机关之间的制约和平衡,而是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监督。因此,完善监督制度,实行有力有效的监督,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具有其他政体无法可比的极端重要性。制定和实施监督法,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

  二、制定和实施监督法,是推进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迫切需要

  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认真开展监督工作,积极探索监督工作形式,积累了大量成功经验,为监督法的制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由于宪法和有关法律对监督工作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实践缺乏具体和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各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也存在一些不规范、不一致的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86年起开始酝酿,1988年全国人代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了监督立法工作任务,七届、八届、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把监督法列入了立法规划。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前后历时20年,监督法终于出台。

  监督法为推进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主要明确的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监督内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不能代替“一府两院”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不直接处理具体事务。监督的范围是国家和地方事务中那些带有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二是明确了监督原则。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坚持公开原则。三是明确了监督形式。包括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并审议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审计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四种经常性监督形式,以及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形式。尤为重要的是,将述职评议规范为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工作评议。四是明确了监督程序。对各种监督形式,具体规定了程序和要求,实现了人大监督职权的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三、制定和实施监督法,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个由立法、执法和司法、守法、普法及法律实施的监督共同构成的系统工程。制定监督法,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进一步完备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施监督法,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法律尊严是十分必要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胡锦涛同志指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积极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情枉法、以权压法的问题,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

  监督法全面规范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其中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尤为重要的是规范了两个制度:一是执法检查制度。执法检查已经成为人大开展监督工作行之有效的基本形式,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执法检查,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促进一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和倾向性问题的逐步解决,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生动实际的法制教育,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执法环境;发现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立法质量和水平的提高。二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立法法规定了立法监督制度,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通过后要报送备案审查。监督法进一步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级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纳入整个国家的法律监督体制,接受审查监督,这是在新形势下,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监督法对法律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深化。

  总之,监督法以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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