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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监督法全面正确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4:17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学习好、理解好、实施好监督法,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一项重要任务。吴邦国委员长指出:“要搞好规范和过渡工作,确保监督法的全面正确实施。”要求各地利用监督法颁布到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前的这段时间,“在认真学习监督法的基础上,对原来的工作、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工作文件等进行全面梳理,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加以深化、细化,对与监督法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要及时做出调整,认真加以规范,实现平稳过渡,为实施监督法做好充分准备。”这就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思想统一到监督法的精神上来,把工作规范

到监督法的要求上来。

  第一,认真学习、深刻理解监督法,准确把握实施监督法的基本要领。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最高层次的监督。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人大依法监督“一府两院”,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集体行使。人大监督,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既不能失职,也不能越权。要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第二,依据监督法的规定和精神,梳理、清理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关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原来的工作做法。凡是符合监督法规定和精神的法规、文件和实际做法,要进行深化、细化,使之更加完善、完备;对于不符合监督法规定和精神的法规、文件和实际做法,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该不做的不做,使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从法规上、制度上、实际做法上都符合监督法的规范,符合监督法的精神,真正把监督工作规范起来,统一起来。

  第三,依据监督法的规定和精神,把监督工作重点放到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上,真正做到抓重点、求实效。监督法体现了三个突出特点:一是突出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报告这种基本监督形式;二是突出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应当是反映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三是突出监督实效。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围绕政府工作中“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拆迁补偿等,围绕司法工作中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社会普遍关注的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专项工作审议(评议)、组织执法检查等,并实施跟踪监督,一抓到底,从而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司法公正。

  第四,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和精神,明确监督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重点。监督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是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是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将重点审查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二是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和精神,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维护法制统一。监督法已作出规定,并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审查、撤销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对于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范围和时间、提出审查的要求和建议、审查处理的程序和方式,我省立法条例已作出了规定,根据监督法的授权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即将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撤销的程序性的法规,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明确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切实认识到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监督法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采取有力措施,把这项工作切实开展起来,务取实效;各级“一府两院”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第六,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精神,按照监督法、代表法的规定,依靠代表做好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要把实施监督法、代表法和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2005年9号文件和省委2005年14号文件精神结合起来,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代表工作。要围绕常委会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含专项工作评议)年度计划、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审查批准计划和预决算等,通过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或专题调研,邀请代表参加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列席常委会会议等方式,依靠代表的积极参与,进一步做好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为人大组成人员的主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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