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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为矿难责任人“金蝉脱壳”设防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6:00 光明网
陈杰人(北京学者)

  时隔多日之后,造成32人死亡的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昌源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似乎已经责任分明——曲靖市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和富源县县委书记分别作了公开检讨,曲靖市委书记则在有关会议上“痛心疾首”地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矿主非法开采,主要原因是一些部门措施落实不到位,根本原因是一部分干部对安全生产认识不到位。

  针对这种追责态度和方式,新华社日前发表文章认为,那些说辞“都没有触及问题的实质”,曲靖市委书记的分析看似条理清楚,实则在向矿主推诿责任,让应当承担责任的政府官员“金蝉脱壳”。这一语道破当前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地方政府行为积弊:矿难发生后,文过饰非式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地方政府官员并没有被追究应负的责任,因而没有被真正戴上安全生产的“紧箍咒”。

  很多年前,山西一位省长因重大矿难事故被撤职,这是中国历史上因矿难事故被撤职的最高级别官员。此后,再也不见此类问责,相反,不管发生多么严重的矿难,通常只见相关政府官员的“痛斥”或“自责”,最不济就是作检讨,或领上警告、记过之类的处分,而即便是这种隔靴搔痒的责任追究,也往往并不足够到位。

  按照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政纪规定,检讨和免职并不属于行政处分,而这些年来,这种不是处分的措施,恰恰成为对众多地方政府官员的追责方式。正如新华社的文章所说,对矿难事故的追责,法律和党纪政纪的明文规定都没有真正得到落实,以至于很多官员在矿难发生后得以“金蝉脱壳”。

  问题是,光是看到矿难后地方政府官员的“金蝉脱壳”这一现象还不够,更重要的是如何防止这种“金蝉脱壳”。系统考虑起来,至少有下列工作需要做。

  建立一套完整、量化的和可操作的矿难责任追究制度。衡量矿难的严重性至少有两个重要指标,即死伤人数和经济损失,因此建议修订有关矿难追责制度,明文规定死伤人数和经济损失与相关级别官员的处分种类。比如,要规定当一起矿难死伤人数达到某个数据,就应该分别给予属地的省、市、县、乡四级官员正职的处分种类。

  细化现行的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的原则性精神,可以考虑以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对这些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包括在实体和程序上的明确。

  赋予矿难受害者及家属和有关行业组织或者工会以控申权,即这些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就矿难的责任追究,直接向检察机关提起控告,要求检察机关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有关官员启动刑事侦查程序,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官员的有关责任。

  打破在矿难问题上“官官相护”的潜规则。在矿难发生后,有些地方政府在处分责任人时,总爱以该官员能力强、贡献大等理由,给予庇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这一点上,可以考虑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特殊的监察权甚至侦查权,规定行政监察机构非因合理合法理由,不得拒绝安监机构的处分建议。

  完善矿难事故处理和追责后的信息发布制度,明确公民的质询权,媒体和公民有权持续监督和质询矿难事故追责的进度、结果,有关部门对这些监督和质询意见,应当有法定的答复义务。

  通过对矿难追责体系的制度设计、程序完善和监督权落实,地方政府官员就再难“金蝉脱壳”。当他们的责任心得到强化后,矿难事故的隐患就会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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