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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反就业歧视,谁为我撑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6:00 光明网
杨振华

  12月2日,北京国际展览中心冬季人才招聘大会现场,中国政法大学会同北大、清华、人大等高校,在这次以大学毕业生为主的招聘会上宣传反就业歧视。但令宣传者遗憾的是,学生们对就业歧视很漠然。有人担忧,目前在求职领域歧视无处不在,但在强大的就业压力下,求职者对于歧视往往无奈接受,甚至于麻木,长此以往歧视将根深蒂固。

  宪法赋予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但现实中你却不一定能得到一份“劳动”。全国

人大常委郑功成曾指出,在中国的就业市场上,90%以上的招聘广告均含有歧视性条款,包括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乃至身体歧视如身高、相貌等等。

  用人单位诸多歧视,毕业生又能如何呢?现在的用人市场完全掌控在用人单位手里,毕业生大多不敢奢望待遇,甚至有人都主动提出“零工资就业”了,哪里还有底气去反就业歧视?一个愿打,一方甚至争着抢着去挨,这是一种无言的悲哀。

  若有人举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明文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找劳动部门投诉成功了又如何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找出各种理由拒绝你,而你在没有经济来源保障的情况下,何来这许多的时间、精力去与用人单位周旋?

  也有被“逼”急了的,心一横却自己做下了违法之事。2003年,浙江大学一应届毕业生参加嘉兴市秀洲区公务员考试,因在体检时被查出乙肝“小三阳”未被录取,怒由心生愤而杀死区人事劳动局一名工作人员,刺伤一人,最终被判死刑。

  据报道,香港1995年成立了平等机会委员会,运用政府的有关专门法令监管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等问题。在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也有严格的法律法规纠正和限制着就业歧视,如美国有反年龄歧视的法律,有对残疾人甚至艾滋病携带者的就业权利实施严格保护的措施。

  在反就业歧视方面,我国虽有宪法、劳动法可依,现实中却很难进行操作,劳动部门也很少主动对此进行监管。那么,毕业生屈从于“嗟,来食”的现状,反就业歧视何而为之?在2004年和2005年的“两会”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周洪宇两次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建议”,然而直至今天也未见该法有何进展。

  我们期待着,因为惟有此才能为求职者“反就业歧视”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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