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案 可撤副市长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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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6:02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 赖晓莉) 市人大常委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对市政府个别副市长等的撤销案。昨日闭会的市人大常委会议通过了修改《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提高了提出撤职案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人数要求,并明确了被提出撤职人员的申辩权。 据介绍,该《条例》是为了与即将实施的监督法保持一致而做出修改的。由于撤职案的提出应相当慎重,其联名人数应高于一般议案,条例修正案因此将提出撤职案的联名人数从原来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提高到组成人员数的1/5以上。 被撤职对象可以是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等,以及市政府个别副市长和其他组成人员,市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等。 撤职案应写明撤销某人职务的原因,并提供相关材料。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市人大常委会议上直接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撤职案,过半数即通过。 同时做出修改的还有《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除针对撤职案调整了相应条款外,《议事规则》还新增规定,提案人应在市人大常委会议举行10日前,将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参阅材料等报送到人大,以此避免因草案提交不及时而影响审议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