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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绿地修好没 交房前要先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6:08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市民蒋先生在光华村附近购买的楼盘前几天开始验房了。新房子修好了原本是件令人高兴的事,但蒋先生这两天却不胜其烦:“公用设施和绿地什么都没有修好就喊我们收房,真是郁闷!”

  昨日,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刘玉成向记者透露,正在审议中的《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专门增加了对住宅交付使用监管的条款,要求交付前要由房管部门对包括配套设施在内的小区基本条件备案。据悉,在昨天的《条例(草案)》二审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次进行了热烈的审议讨论,有关部门将根据大家提出的意见建议修改草案,并提交下次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

  没修配套设施

  不能提前交房

  由于国家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比较原则,业主与物管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较多,政府部门在管理时也颇感棘手,因此制定一部细化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地方性法规,一直是市人大代表们提得最多的立法建议。

  开发商为了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房,往往在水、电仍是临时使用性质,气、有线电视等未通,绿化、道路、环卫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等还未配置齐全,房屋配套设施还不具备入住基本条件时就将房屋交付业主,致使不少业主搬进去时才发现开发商原来承诺的游泳池、大花园全都没有了。

  《条例(草案)》为此明确,新建住宅开发商交房的条件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配套设施具备交付使用的基本条件,并经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7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抄告房产登记机构。

  “物管”到“物服”

  一词之差体现服务意识

  从物业管理到物业服务,一词之差的改变,更加强调了物业企业对小区的服务职能,这是《条例(草案)》中的又一个新亮点。据介绍,草案一审稿中的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在二审稿中已经改为“物业服务”,该章节中许多有关“物业管理”的表述也改为了“物业服务”。草案最后还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解释: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规定条件,依据服务合同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小区是属于广大业主的,物业公司应该是为业主们服务而不是管理。”刘玉成阐释了提出“物业服务”概念的缘由,一方面强调了物业公司应履行更多服务职能,而不是仅以营利为目的,另一方面也是要唤起业主的主人翁意识,“毕竟业主才是小区的主人”。

  物业管理

  街道办要起协调指导作用

  据介绍,《条例(草案)》还赋予了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的职责。草案指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组织、协助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刘玉成表示,将物业管理的职责从市、区延伸到街道、乡镇,是为了发挥基层组织的协调作用。“一个新楼盘,刚搬进去的业主谁也不认识谁,这时候就需要街道办发挥组织作用了。”刘玉成透露,《条例(草案)》将规定,业主大会在筹备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派员担任筹备组负责人。

  本报记者 赖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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