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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自带酒水获得司法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6:28 江南时报

  据京华时报报道 自带一瓶酒到湘水之珠大酒楼喝完后,王先生被该酒楼强收100元“开瓶费”。认为对方是“强制消费者消费”,王先生将湘水之珠大酒楼告上法院。近日,认定“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海淀法院判决该酒楼返还王先生的100元———至此,北京首起饭店“开瓶费”官司,以消费者得到法院的司法支持而告终。

  本案被法院受理后,湘水之珠大酒楼一名崔姓经理向记者证实,如果自带酒水去消

费,该酒楼确实要“按所带酒的价格等级加收开瓶费”,否则“酒楼就会没有利润”。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湘水之珠大酒楼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据此,该院一审判决称,湘水之珠大酒楼向王先生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该100元开瓶服务费。

  昨天,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表示,消费者可以自带酒水到饭店消费。如果遇到要求支付“开瓶服务费”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当场拒付,并向消协等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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