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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婚内索赔案”以撤诉告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6:58 江南时报

  夫妻间吵架甚至打架,一般都是“床头吵、床尾和”。可家住栖霞区的一对夫妻却为此闹上了法庭。被打伤的妻子起诉丈夫不为离婚,只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索赔1.3万余元。据悉,这是南京首例“婚内索赔案”。法院经过3次开庭后,最终以妻子撤诉而告终。

  案情回放

  10年前,年已33岁的秦辉(化名)与29岁的尚萍(化名)结婚。两年后,他们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然而,这对夫妻却总爱闹别扭,吵架、打架成了家常便饭。秦辉是个孝子,由于父母年事已高,他经常给老人一些补贴。但妻子尚萍却认为,丈夫把钱都给了父母,工资不上交,太没有家庭观念了。时间久了,两人的“积怨”越来越深。

  去年7月12日早晨,秦辉和尚萍因为新搬的房子要不要装封闭阳台一事,再度发生争执。争吵中,秦辉把尚萍拖到床下,用力将其右手反背到身后,对其左肋骨猛打几拳后,便扬长而去。后经医院诊断,尚萍“肋骨骨折伴有轻度移位”。她立刻到派出所报了案。经法医鉴定,尚萍的伤情构成轻伤。气愤不已的尚萍为了给丈夫一个教训,坚决要求公安部门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鉴于这是一起轻微刑事案件,派出所最终建议尚萍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今年7月3日,尚萍向栖霞区法院迈皋桥法庭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其丈夫秦辉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并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索赔医疗费、误工费、后期治疗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

  这起“婚内索赔案”让办案法官犯了难。夫妻财产一般都归两人共有,这赔与不赔究竟有什么意义呢?法院三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尚萍一直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秦辉则对“轻伤”鉴定结论有异议,不肯向妻子认错。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后,法院认为,秦辉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对其实施逮捕。

  日前,法院准备对这起案件宣判之前,再次安排这对夫妻在看守所见面。眼看就要被判刑了,秦辉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尚萍也认为丈夫已接受教训,最终向法院提出撤诉。秦辉这才被当场释放。

  法官点评

  本案主审法官分析说,关于“婚内索赔”的问题,《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就该案而言,法院已认定秦辉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尚萍不撤诉,秦辉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鉴于秦辉在案件审理期间,认罪态度一直不好,他很可能被判处实刑。同时,尚萍提起的附带民事赔偿也将获得法院支持,赔偿数额应该是由法院确认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由于秦辉和尚萍没有离婚,秦辉应当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不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妻子进行赔偿。

  律师说法

  南京市下关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曹化君副主任表示,我国目前《婚姻法》明确规定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有的生活用品等。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部分与个人人身紧密相关,是个人生活之必要保障的费用也已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如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人身保险金;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转业费;高原工作的高原生活补助费;辞职补偿金(买断工龄款)、下岗安置费等。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拥有“个人财产”的情况并不多见,如果类似的“婚内索赔”案件诉至法院,法院作出了由被告以“个人财产”进行赔偿的判决,到了执行阶段,也有可能因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中止或终结执行,原告方最终还是得不到实质的赔偿。

  本报记者 殷文静

  实习生 张羽 通讯员 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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