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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化是必然方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6:58 江南时报

  近几年来,从中央发布有关重要文件,到国务院部委以及各地地方政府纷纷制定规章甚至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迅速发展起来。最近,江苏省政府制定并颁布实施了《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加入到以立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列。而且,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今年被列入到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中,年内有望出台,《政务信息公开法》也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5年立法规划中,可见,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化是必然方向。那么,这个向我们愈行愈近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其发

展的背景如何,有哪些主要内容,将对我们的社会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呢?这里,笔者将结合理论与实践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些介绍。

  行政的公开化问题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但行政公开真正成为一项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推行的法律制度则是近几十年的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正是通过制定信息公开法将政府信息公之于众而实现行政公开的重要法律制度。最早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是1766年瑞典制定的出版自由法,该法要求经申请公开官方文件。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真正获得空前发展,则是源自于1966年美国制定的在世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情报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又译《信息公开法》)。美国通过制定《情报自由法》等立法确立了比较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在美国的影响下,世界各国纷纷进行信息公开立法,制定信息公开法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近几十年已经成为世界性潮流。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也正是在这股潮流中发展起来的。

  作为推行行政公开的一项主要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政府机关或者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将政府信息主动或依申请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制度,其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方式、责任及权利救济机制等内容。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信息公开立法通过界定公开或不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规定政府机关依法将有关政府信息通过一定程序、采用一定方式向有关个人或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公开,对于不依法公开的还规定要追究有关义务主体的责任,并设立一定的救济机制对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予以救济,从而使社会公众获得自己需要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为一项通过立法形式确立来实现行政公开的法律制度,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确定公众的知情权,保障公众的利益,增加行政的透明度,防止行政腐败,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参政议政,推进民主政治。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相关立法进程的加快,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将逐步彰显。

  (作者系栖霞区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

潘四海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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