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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样的大股东该咋办(律师论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6:58 江南时报

  杨永华,中文和法律双学历,江苏南京众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主任,白下区政协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风监督员。从事律师职业十多年。办理过数百件各种类型的诉讼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近期担任过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诉讼代理人。近年来带领所内律师致力于中小型企业(公司)的法律服务,并形成该所专业特色。

  本所地址:南京市白下区八宝东街1号瑞鑫兰庭综合楼612室

  电话:13901587018 025-84499159

  邮编:210001

  陈某为某有限公司董事长,并持有该公司54%的股份,其在该公司出让取得的土地上自己出资建成一幢房屋,并对外出租,该租金也归其所有。此前,公司其他股东对其在公司土地上私自建房均表示反对,但陈某以其所持股份比例,强行在股东会上通过。

  笔者认为,陈某的上述行为应界定为滥用股东权利,严重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陈某作为公司董事长,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其私自在公司空地上建房,并将该项收益收入私囊,实质上是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依其在公司的控股地位,强行在股东会上通过其私自建房的决议,其实质是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鉴此,公司其他股东可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未提起诉讼,上述股东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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