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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文化的角度谈反腐倡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6:58 江南时报

  从人性的角度讲,腐败根源于人类的自私性,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权利不因腐败行为而受到非法侵害;但同时,又常常希望自己的某些不正当的利益或非分的欲望也能够得到满足,人们为此心存侥幸或者刻意谋划,腐败成为人类的痼疾。从人类学的角度看,反腐倡廉意味着人类对自己的超越,而法治就是超越的方法之一。

  法治也根源于人性恶的一面,所谓“圣人求道,凡人守法”就是讲道德向上、法律

向下的道理。西方的法治传统源远流长,法律精神的产生和发展直接受到基督教教义的影响,几乎所有的法律观念和法律价值都与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法律至高无上是西方文化一贯坚持的理念,而中国的传统文化则注重和谐“关系”、轻视是非分明的法律。我们相信“人之初,性本善”,崇尚礼治,希望掌控公权力的人为神人或圣人来主宰大家的命运,但圣人极为稀缺,而且也没有大家希望的那样完美,因此普通百姓只有服从“强”者的专制统治,这也是一种秩序,但不是法治的平等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普通人只是“滚滚长江东逝水”中的一颗水滴,其主体意志或个人“权利”微不足道,强者或英雄才是社会公认的历史主体。人民群众对信访的“狂热”也反映了人们对于人治的推崇和对法律秩序的蔑视。通过领导接访等重视信访的举措,行政领导取代司法权威,更加剧信访人对法律的不信任和对信访途径的过高期望。

  在向法治社会的转型中,注重和谐“关系”,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不可忽视的重要特点,它具有维护社会稳定的文化优势,但同时也体现出一定的缺憾。“中国的‘关系’一词的含义,概括了恩惠和义务复杂的互相往来、人际关系、社会网络的力量”等等。有位学者认为,“中国人将智力感情化的结果,就是连意志与判断力也加以感情化,因此,也就没有让‘个体’有多少选择的余地——只要别人对自己好,自己就必须‘以心换心’,否则就是‘没有良心’。本着同样的逻辑,只要社群与集体在召唤,自己就必须‘交心’”。这种交心,往往没有个性和原则,不是以“自我”为出发点的道德判断,严格地说,是一种个人尊严的异化,是熟人社会中相互为用的价值取向的体现;在熟人社会中,没有个人权利的平等观念,陌生人往往就意味着利益竞争者或敌人。因此,当腐败者被绳之以法时,许多人往往是心存同情的,认为请托办事乃人之常情,认为腐败者也帮熟人做了不少事,是“市场需求”选择了腐败者,但非法所得的同时即意味着合法权利的受损,善良的人们为什么不反思一下,腐败行为又损害了多少弱者的合法权利?弱者的呻吟难道不应该比强者的衰落更应得到关注吗?弱肉强食是丛林法则,但不是法治的规则。只有人人都自觉遵从法律秩序,杜绝请托熟人的特权心理和侥幸心理,法治才能真正得以建立。曾听某教授讲过,香港一公务员被人请托办理其负责范围的小事,该公务员应承之后,严格依照规定程序自己缴纳有关费用依法办理了该项事务,而没有轻意地利用职务的便利。而在我国大陆的绝大部分地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甚至在违法的情况下,请托熟人办事和被人请托办事,均是人之常情,是人际关系的潜规则。违反该规则的人,即被视为异类而难以立足于社会。但实际上法律制度就这样在一项一项的请托往来中,黯然消殒;而由微小至严重的腐败则与日潜滋曼长。这种与熟人交际紧密相连的特权思想,严重侵蚀着权利本位的建立。在此意义上,腐败不仅仅是有权者的专利,包括所有对权利破坏和侵蚀的行为。我们必须在全社会建立起——“以尊重法律为荣、以与公权力作交易为耻”的文化观念,才能树立尊重权利的观念以及对法律秩序的信仰。因此,反腐倡廉,不仅仅是公权力者的任务,也是每个人超越自己的任务,是建立人类发展的健康秩序的历史要求。

  尊重权利也是社会良知的体现。良知是“作为理性存在的人所具有的一种善良意志、义务意识和内心法则,是在与他人取得某种一致之基础上个人对社会普遍道德法则的自觉和认同”。良知是以一定的社会公知的价值为基础,更强调理性和普适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利他主义和社会基本规则的要求。这与权利平等、权利义务一致的法治原理相通。腐败者往往无视社会良知,但社会良知的评判标准也并不足以支持人们对权利的尊重。因为无论个人道德还是社会良知,均是难以操着的标准,受到人们认识程度的局限。良知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专制的范畴,而法律则在法律的空间里甚或法律的漏洞里,生存和培养多元化行为的自由。尊重权利不是意味着对合法权利的价值判断,而是对于所有人类——不论贵贱、贫富、善恶,一视同仁的尊重态度。而且在现代多元化的主体结构和多元化利益机制的情境下,价值判断和选择越来越艰难,面对社会共识严重缺乏的问题和处在社会重大利益间交锋的时刻,仅有道德话语并不能解决法律问题。认真对待权利,是法治视角的基本要求。

  权利的保障和实现,意味着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尊重和维护每个人的现实的和潜在的每一份权利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在这个为权利而斗争的年代,维护私权的斗士就是民众的英雄,公权力者对私权的认真态度就是预防腐败的最好武器。

  (作者系徐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张 艳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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