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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现实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6:58 江南时报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在独生子女成为我国青少年主体的今天,孩子走上犯罪道路对家庭而言可谓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因为孩子失足犯罪而导致的家庭悲剧屡见不鲜。因此,在今时今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方面问题有着极重大的现实意义。

  从刑事法律关系上讲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统称为未成年人。具

体地说,又分为两个层次:第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也叫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第二,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也叫做绝对刑事责任年龄,应对所有刑事犯罪负刑事责任。同时我国《刑法》规定,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减轻责任,即对其行为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心理学上,心理学家通常把11、12岁至14、15岁称为少年期,把14、15岁至17、18岁成为青年初期。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4周岁至18周岁,在这一阶段,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发育期,身高体重迅速增长,身体各项机能显著增强,性腺激素分泌量增加促使第二性征出现;同时心理处于少年儿童期向青年成人期转化的过程中,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相较于成年人犯罪,在心理方面,有其明显的特征。本文将从司法实践中几类常见的未成年人犯罪入手,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特征。

  一、性心理逐步形成,但性道德观念相对薄弱,意志力不强。

  生理的发育直接影响着心理的发展,特别是中枢神经系统的发展,为心理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科学研究表明,与以前相比,现在的孩子在进入青春期的平均年龄上,有提前的趋势。随着性器官和性机能的发育,未成年人的性意识在青春期有了相应的发展。他们对性有特殊的内心体验和强烈的好奇心,表现出对异性的思慕和向往,有了性的欲望和冲动。但是,客观上未成年人缺乏组建家庭和负担家庭的经济能力和法律道德责任意识,不能正确和全面地认识性的社会意义,从而产生了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矛盾。加之未成年人大多性知识贫乏,意志力薄弱,一旦受到不良诱惑或刺激,就有可能放纵自己,对自己的行为不加约束,从而强化这对矛盾,导致性方面的违法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男性未成年人性犯罪屡见不鲜,主要表现为奸淫幼女和强制猥亵儿童。

  二、客观上对事物的认知存在片面性和不彻底性,易受外界不良社会意识影响,形成错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在青春期,未成年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开始形成,他们的具体生活经验、科学知识,对社会的看法以及其他心理品质,影响着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一方面,社会现象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但由于受到自身知识水平、社会经验、心理承受能力等因素的限制,未成年人对事物的看法常常是片面的、不彻底的,因此要未成年人去理解一些较为复杂和深刻的社会现象,显得过于苛刻,往往会使他们陷入困境,产生迷惘和误解。正因为如此,未成年人对社会上的是非、善恶、真假、美丑、良莠等并存的情形,不能完全分辨和识别,有时会混淆和颠倒。而另一方面,随着身心的发展,未成年人的需要也变得更加丰富多彩,客观上需要比以往更为充足的物质保证。在现代社会和家庭条件下,对于未成年人的物质要求,家长总是尽一切能力予以满足,但未成年人往往在获得物质的同时却并不知道物质财富来自于劳动创造,因此,当客观条件不能满足未成年人需要的时候,他们就有可能做出错误的理解和判断。加之受到诸如不良攀比心态、不良消费观念以及一些社会的消极腐败因素影响,他们就难以抵制,容易接受,久而久之,就会形成错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可能仅仅只为一己之利,也不惜以身试法,走上犯罪道路。

  三、情绪冲动,缺乏理智,自控力差。

  未成年人处于儿童和成人之间的过渡阶段,情绪情感波动性大,很不稳定。外界微小的刺激也会引起他们的强烈反应,由于自我意识的觉醒,未成年人为了表现和确立自我,会对周围的人和事物产生不满和反抗。因此,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具有极大的冲动性,表现为既热情活泼又易急躁,好感情用事。有时,当个人的想法受到限制而不能实现时,就会产生挫折感,进而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但这时理智的控制力却显得相当薄弱,无法左右自己的行为,未成年人很可能只为达到个人的目的就不计后果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向有关当事人实施攻击行为,进行报复,造成犯罪。

  四、不良的交际关系引发错误的“义气”心理。

  青春期阶段的未成年人由于自我意识的迅速发展,往往对自己的能力估计过高,强烈要求独立自主,想从心理上改变依赖成年人和受监护的状态,离开父母的管束,因此,两代人会发生矛盾和隔阂。未成年人不愿与成年人交流思想、感情,因而产生孤独感;而这种孤独感并不是他们所希望的,他们也渴望被人理解,希望与人交往,希望在人际交往中有一定的地位,希望能在同龄人中出类拔萃,以维护自尊。青春期既叛逆又孤独的心理促使未成年人在同龄人团体中寻求理解和帮助,但由于他们社会阅历少,认知狭窄、片面,分不清是非美丑,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容易被人引诱,受人蒙蔽,稀里糊涂地就加入了犯罪团体,还认为自己找到了真正的“友谊”,甚至为了“江湖义气”参与团体犯罪,为“兄弟”不惜两肋插刀,有的未成年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还执迷不悟,为自己和同伴的行为辩解,甚至还讲“义气”,包庇同伙,独揽罪名。

  现在的未成年人犯罪,大部分是共同犯罪,其中,团伙形式的犯罪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些未成年人集结在一起的原因多是因为兴趣相近、意气相投,且不少人都和父母关系紧张,性格叛逆,久而久之就形成一个团伙。也有的未成年人是因为平时朋友关系不错,朋友有事招呼自己帮忙,出于江湖义气,为了“哥们”不惜违法犯罪。我们在未成年人罪犯中所做的心理问卷调查显示,超过50%的未成年人罪犯在回答平时自己与他人交往时最重视的因素这一问题时,都选择了“义气”。

  当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犯罪的心理随着客观社会条件的变化,在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明天,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有很多好的方法,希望社会、家庭学校与司法机关一道在作好犯罪预防工作的同时,更加关注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使他们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生活的勇气和信心,健康快乐地成长,成为国家有用的人才。

  (作者系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干警)

王 昊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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