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适当放宽 100万元可设立村镇银行 首批试点将在中西部6省区农村地区展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9:00 解放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记者 张建平 刘兵)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新农村建设,我国率先在6省(区)适当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涉及放开准入资本范围和境内投资人入股比例、取消营运资金限制、放宽业务准入条件及范围等一系列改革措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2日公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

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臧景范在银监会2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意见》的发布是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政策的重大突破,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创新。

  据了解,这次适当调整放宽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六项内容:放开准入资本范围。放开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取消营运资金限制、调低注册资本。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首批试点将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展开。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