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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美沙酮3人获重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9:56 南方新闻网

  贩卖美沙酮3人获重刑

  涉案毒品净重8.5公斤,两人被判十五年、一人被判八年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实习生蒋结桃)家住广州白云区江高镇的一对河北籍夫妇刘某和李某,擅自向汤某购入国家禁止流通药物美沙酮(有强效镇痛作用,其效能为吗啡的2-3倍,

在我国为法定管制毒品)口服液1000支(净重8.5千克)用以贩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对这起贩卖美沙酮口服液的案件进行一审宣判,涉案的3名被告人被判贩卖毒品罪,刑期十五年到八年不等。

  广州中院审理查明,2006年1月10日中午,汤某(女)经电话联系刘某,称有美沙酮口服液要卖给刘某,并和刘某约定了在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大田村东一横路7号一士多附近交易。刘妻李某得悉后即和刘某一起准备了人民币41000元用于购买美沙酮口服液。当日下午4时许,刘某独自带钱来到交易地点,汤某将美沙酮口服液1000支贩卖给刘某后,二人被根据线报在此伏击守候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当日,公安人员又将刘妻李某抓获归案。

  当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和李某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的士多和居住的房屋进行搜查时,查获二人用于贩卖的美沙酮口服液288支(10毫升小玻璃瓶装液体)和其他精神类药物一批。

  法院认为,汤某、刘某、李某贩卖毒品美沙酮,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汤某和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鉴于李某只是协助其丈夫刘某在二人经营的士多向他人出售美沙酮口服液,只是起辅助作用,因此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年。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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