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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瓶费案消费者获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9:56 南方新闻网

  法院判决酒楼返还百元开瓶费

  本报讯据《京华时报》报道近日,北京首起饭店“开瓶费”官司宣判,北京海淀区法院认定饭店收取“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判决该酒楼返还消费者的100元。

  9月13日,王先生与朋友到湘水之珠大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餐后,湘水之

珠大酒楼向他收取餐费296元,其中含100元开瓶服务费。王先生当场提出质疑,并要求对方返还这笔钱,但该酒楼拒绝返还,并出示了一本自己的菜谱。该菜谱中规定,“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每瓶100元标准收取服务费”。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湘水之珠大酒楼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据此,该院一审判决称,湘水之珠大酒楼应予返还王先生100元开瓶服务费。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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