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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出通知:严打非法发行股票和经营证券业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10:08 石家庄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通知指出,近年来,非法证券活动在我国部分地区时有发生,个别地区甚至出现蔓延势头,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必须严厉打击。

  通知指出,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

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三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决遏制非法证券活动蔓延势头。要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形成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执法合力。要明确政策界限,依法进行监管,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证监会要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尽快研究制订有关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规定,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设立和发行的条件、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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